一天下午,到了离园时间,家长纷纷到班级接孩子,父母还没有到的孩子就在活动室里玩玩具。
东东和明明两名幼儿因争抢一支玩具手枪扭打起来,正在与其他家长沟通的老师文珊闻声立即走上前去阻止他们,并没收了玩具手枪,教育他们不能打架。待两名幼儿各自去玩其他玩具后,文珊继续接待来园的家长。此时东东心有不忿,突然跑到明明身后,用力将其推倒,造成明明额头被摔破,缝了四针。事故发生后,明明的家长要求幼儿园和东东的家长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幼儿园认为自己不存在过错,无须承担损害赔偿。而东东的家长则认为,孩子是在幼儿园将人推倒致伤,是教师文珊监管不力造成,应该由幼儿园负全责。
请分析这起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究竟应该由哪一方来承担?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不承担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从此事故来看,明明受伤害的后果是东东直接造成的,他们是直接的因果关系,东东是事故的责任者。教师文珊在发现东东和明明之间发生纠纷打闹时,及时劝阻了幼儿间的不当行为,并且对他们进行了教育,尽到了管理教育的职责。东东事后报复伤人是她无法预见和制止的突发行为,所以幼儿园在此事件中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无须承担法律责任。此伤害事故应由致害人承担责任,但造成伤害发生的东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应由东东的监护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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