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全国法律硕士《398法硕联考(非法学)》真题
- 推荐等级:
- 发布时间:2021-12-24 14:04
- 卷面总分:59分
- 答题时间:240分钟
- 试卷题量:59题
- 练习次数:1次
- 试卷分类:法硕非法学
- 试卷类型:历年真题
试卷预览
人民法院在处理相邻用水纠纷时,对有过错一方影响他方正常生产和生活的,应当责令其( )。
- 查看答案开始考试
正确答案:C
本题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84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据此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理相邻用水纠纷时,对有过错一方影响他方正常生产和生活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
出租人甲将房屋交给承租人乙占有使用,乙对该房屋的占有属于( )。
- 查看答案开始考试
正确答案:A
本题解析:
根据是否有法律上的原因或根据,占有可以分为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根据占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无权占有又可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本题中,承租人乙对房屋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而不是无权占有,更谈不上是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依占有人是否直接占有物分为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直接占有即直接对物加以管领之占有;间接占有指虽不直接占有物,但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物加以间接支配的占有。本题中,承租人乙对该房屋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而不是间接占有。
下列行为中,应以抗税罪定罪处罚的是( )。
- 查看答案开始考试
正确答案:D
本题解析:
抗税罪的客观表现为采用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抗税罪中的暴力,并不限于针对人身而实施,为阻碍执行征税而砸毁税务机关的交通工具、聚众冲击打砸税务机关的,也应视为使用暴力。AC两项中,行为人没有采取暴力、威胁方法;B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采用暴力抗税的行为,又构成故意伤害罪(重伤)、故意杀人罪的,分别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某矿井在开采中瓦斯浓度超标,工人向矿主反映该情况。矿主拒绝解决问题,并威胁不干活即开除,要求工人继续采矿,致3人窒息死亡,5人重伤。该矿主的行为应定为( )。
- 查看答案开始考试
正确答案:D
本题解析:
《刑法》第134条第2款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其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表现在: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观表现是为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客观表现是不听规劝,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本题中,矿主威胁工人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继续采矿,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事故罪。
甲伪造10万美元后,出售了其中的5万美元假币,还剩5万美元假币没有出售。对甲的行为应( )。
- 查看答案开始考试
正确答案:A
本题解析:
关于伪币类犯罪之间的基本关系是:①行为人既伪造货币又运输、出售、持有、使用的,不是数罪,只以一个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即可;②行为人购买假币(即没有伪造货币的行为)后又出售、运输所购买的假币,直接以购买、出售、运输假币罪论处(选择性罪名);③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但是没有伪造、运输、出售行为的,仅以持有、使用假币罪一罪定罪处罚。本题中,甲伪造货币而持有伪币,持有行为被吸收,只定伪造货币罪。至于甲后来又出售的,也不单独定罪,只定一个伪造货币罪即可。
甲邀请乙一同到河边钓鱼。当乙甩竿时,鱼钩挂在旁边裸露的电线上,乙当场触电身亡。经查,该输电线路属供电局所有。对乙的死亡应承担责任的是( )。
- 查看答案开始考试
正确答案:C
本题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7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本题中,乙在钓鱼时触电身亡,该输电线路属于供电局所有,供电局作为输电线路的经营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甲虽然邀请乙一同到河边钓鱼,但对于乙的死亡无任何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
八、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
甲雇用乙为自己的长途货车司机。乙在送货过程中,因重大过失致行人丙受到伤害。对丙的伤害应由( )。
- 查看答案开始考试
正确答案:A
本题解析:
本题标准答案是D项,但《侵权责任法》生效后,本题答案应选A项。本题所给标准答案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规定,对于因提供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不管雇员是故意还是重大过失,都应当由雇主承担侵权责任,而不是雇主和雇员承担连带责任。由于侵权责任法在效力上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因此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说明】《侵权责任法》公布之后对于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其他考生还关注了更多 +
- 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数学2》模拟试卷7
试卷分类:数学二
练习次数:0次
- 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数学2》模拟试卷6
试卷分类:数学二
练习次数:0次
- 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数学2》模拟试卷5
试卷分类:数学二
练习次数:0次
- 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数学2》模拟试卷4
试卷分类:数学二
练习次数:0次
- 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数学2》模拟试卷3
试卷分类:数学二
练习次数:0次
- 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数学2》模拟试卷2
试卷分类:数学二
练习次数:0次
- 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数学2》模拟试卷1
试卷分类:数学二
练习次数:0次
- 2012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数学2》真题
试卷分类:数学二
练习次数:0次
- 2011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数学2》真题
试卷分类:数学二
练习次数:0次
- 2010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数学2》真题
试卷分类:数学二
练习次数:0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