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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律硕士联考》模拟试卷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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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甘某(国家工作人员)1993年5月的一天挪用单位(国家单位)公款5万元用于营利,并已于1996年6月20日归还。此事于2000年12月25日被发现并由某检察机关立案侦查。2001年8月5日案件进人审判阶段。在讨论本案时,有不同意见。你认为下列哪种意见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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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B

本题解析:

【详解】

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于“以下”包括本数在内,因此,这里的法定最高刑为5年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包括5年)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其追诉时效为10年。从本题来看,甘某1993年5月实施了挪用公款罪,而挪用公款罪的法定最高刑为5年,因而其追诉时效为10年。这样,只要在2003年5月以前,均可对甘某追究刑事责任。所以,甘某的行为未过追诉时效,应予追究。

单选题

我国刑法中主刑的排列次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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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B

本题解析:

【详解】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章“刑罚”部分的规定,我国刑法中主刑的排列次序是:管制(第二节)、拘役(第三节)、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第四节)、死刑(第五节)。管制是我国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方法,属于限制自由刑。它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的刑罚方法。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严厉的刑罚。死刑,也称生命刑,即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其特点在于:它是对犯罪分子的肉体予以剥夺而不是对犯罪分子的自由予以剥夺;它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因此也称为极刑。

单选题

我国刑法采取的罪数判断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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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C

本题解析:

【详解】

我国刑法采取的罪数判断标准为犯罪构成标准说。在国外刑法学中,历来存在着许多有关罪数判断标准的学说,如行为标准说、法益标准说、因果关系标准说等。所有这些判断罪数的观点,存在着一个共同的缺陷,即仅以犯罪构成要件的某一要素或某一方面为标准区分罪数,故其实际上均未超出客观主义或主观主义的局限性。运用这些以偏概全的标准,都无法对罪数问题作出合理的解释。我国刑法学以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导思想,在全面剖析国外学者关于罪数标准学说的优劣利弊,吸收某些学说的合理成分的基础上,以普遍公认的犯罪构成标准说(主客观统一说)作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基本理论。根据犯罪构成标准说的主张,确定或区分罪数之单复的标准,应是犯罪构成的个数,即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犯罪构成标准说,以犯罪现象的自身规律为出发点,贯彻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以犯罪构成作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可以在确保罪数判定的法定性、统一性和公正性的基础上,体现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此外,犯罪构成标准说,不仅在罪数形态论领域贯彻了犯罪构成理论,而且为犯罪形态论的深入研究和健康发展提供了必要保障。所以,以犯罪构成标准说作为罪数判断标准无疑是科学而合理的。

单选题

甲酒后驾驶汽车将丙撞倒,同乘一车的乙下车察看,发现丙的伤势严重。为了逃避责任,乙指使甲下车,二人共同将丙拖到草丛中藏匿,致丙因失血过多死亡。对于此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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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D

本题解析:

【详解】

从本题来看,首先,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为了逃避责任,甲、乙二人将肇事后受伤的丙拖到草丛藏匿,致使丙因失血过多死亡,这明显属于间接故意杀人的行为。甲的行为符合吸收犯的基本特征,是吸收犯。根据吸收犯的原理,对于吸收犯,不实行数罪并罚,而是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规则,按重罪予以处罚。因此,甲的行为仅构成故意杀人罪,不再定交通肇事罪。乙不存在交通肇事行为;但是,在甲肇事后,为了逃避责任,乙指使甲下车,二人共同将丙拖到草丛中藏匿,从而导致丙因失血过多死亡,可见,甲、乙二人主观上有杀人的共同故意(间接故意杀人),客观上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已经构成了共同犯罪。

单选题

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张某有仇,杨某伺机报复。一日杨某得知张某一人在家,便身带匕首准备报复张某。但他在去张某家的路上,突然感到肚子疼痛,便回到家中,张某的行为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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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B

本题解析:

【详解】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从本题来看,杨某还未着手实施报复行为,不可能构成犯罪未遂;杨某未能着手实施报复行为,并不是出于他意志上的自动放弃,因而也不构成犯罪中止;杨某的行为只是在为具体实施报复行为而做准备,由于他意志以外的原因(肚子疼痛)而被迫放弃,其行为构成犯罪预备。

单选题

下列哪种行为人完全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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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A

本题解析:

【详解】

根据我国《刑法》第18条、第19条的规定,完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只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单选题

我国《刑法》第12条的规定,体现了在溯及力问题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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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C

本题解析:

【详解】

我国《刑法》第12条的规定,体现的就是刑法溯及力问题上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刑法的溯及力,又称刑法的溯及效力,是指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立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即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没有溯及力。关于刑法的溯及力,各国刑事立法或刑法理论有不同的规定或主张,可归纳为以下四种:(1)从旧原则。该原则主张新刑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仍完全适用旧法。(2)从新原则。该原则主张新刑法对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立的行为一律适用,具有溯及力。(3)从旧兼从轻原则。该原则主张新刑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刑法,这时就有了溯及力。(4)从新兼从轻原则。该原则主张新刑法原则上具有溯及力,但旧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旧刑法,这时就没有溯及力。根据刑法立法原则的精神,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比较科学,并且符合实际情况,因而大多数国家的刑事立法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我国《刑法》第12条的规定体现了从旧兼从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根据这一规定,对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97年10月1日刑法生效之前这段时间内所发生的行为,应按以下情况处理:(1)刑法施行前按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有效判决,继续有效,不属于刑法溯及力的问题。(2)刑法施行前的行为按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刑法没有溯及力。(3)刑法施行前的行为按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且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立并未超过追诉时效的,适用刑法,刑法具有溯及力。(4)刑法施行前的行为按当时的法律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未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的,原则上适用当时的法律,即刑法没有溯及力;但是刑法规定的处刑较轻时,则适用刑法,刑法具有溯及力。

单选题

下列各项行为中,不属于民事代理行为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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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B

本题解析:

【详解】

民事代理行为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而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本题四个选项中只有B项受委托出席合同签字仪式,是无需受委托人作出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因而不属于民事代理行为。

单选题

下列属于有偿法律行为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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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C

本题解析:

【详解】

有偿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双方承担互为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属于有偿法律行为,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基于合同承担互为给付的义务。而保管合同与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借用合同则是无偿合同。

单选题

某甲欲购买一台电脑,一日,其友某乙去出售电脑的丙贸易公司办事,某甲遂请某乙转告贸易公司自己欲按贸易公司寄送的价目表购买电脑一台,要求次日送货。这里的某乙,在民法上属于某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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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C

本题解析:

【详解】

此题考査代理人、代表人、传送人及居间人的区别。代理是指以本人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传送是指传达他人已完成的意思表示于第三人的行为。二者区别在于,代理人为代理行为是以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为之。而传送人并没有自己的意思表示,只是作为他人意思表示的传送工具。此题中,甲购买的意思表示已经完成,只不过由乙作为传送工具传达于第三人而已,乙并没有为自己的意思表示。代表人包括法人的董事或其他代表机关,代表人的行为即为法人的行为,而代理中代理人与本人是相互独立的,只不过代理人的行为的效力归属于本人。代表人对外为民事法律行为,亦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为之,而不是传送他人的意思表示。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并不参加委托人与第三人的民事法律行为,这是其与代理人的不同之处。而居间人作为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媒介,是以自己的意思表示、自己的行为积极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并非仅仅传达双方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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