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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律硕士联考》模拟试卷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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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下列哪种人员不得假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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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A

本题解析:

【详解】

《刑法修正案(八)》对原第81条内容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内容如下: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髙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惯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没有不得假释的限制。

单选题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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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C

本题解析:

【精解】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较为复杂,所以也常常成为考试考查的重点。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分为以下几种情形:首先,一般情形,其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其次,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再次,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应当把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最后,被判处管制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刑的刑期相同。故选C项。

单选题

王某与有夫之妇李某勾搭成奸,李某因受丈夫责骂,与王某中断了关系,王某怀恨在心。某日下午,王某将李某骗至自己住处将其杀害,当晚又潜人李家将其丈夫杀死。王某的行为属于刑法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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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A

本题解析:

【详解】

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继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具有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的关系,从而导致其中一个不具有独立性的犯罪行为被另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犯罪行为吸收,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罪论处,而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的犯罪形态。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规定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形态。继续犯、结果加重犯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行为人仅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而本题中的王某实施了两个危害行为(一是杀害李某,一是杀害李某的丈夫),因而不属于继续犯、结果加重犯;吸收犯的一个基本特征是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和指向的对象具有同一性,而本题中王某的两个行为指向的对象分别是李某、李某的丈夫,不具有同一性,因此,王某的行为也不属于吸收犯。

单选题

根据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将共同犯罪形式划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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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B

本题解析:

【详解】

根据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可以把共同犯罪形式划分为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简称事前共犯,指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就已形成。这种形式的共同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甚为常见。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些犯罪,便以事前是否具有通谋作为该罪的共同犯罪与他罪的单独犯罪的区分标准。比如,依据《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事前有通谋的,构成共同犯罪,否则构成窝藏、包庇罪。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简称事中共犯,指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之时或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如甲对乙实施抢劫,乙奋起抗争,恰逢甲之友丙经过,甲请丙帮忙,共同抢得乙身上钱物若干。此案中,甲、丙的共同犯罪即为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而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的划分标准是:共同犯罪是否能够依据法律的规定任意形成。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的划分标准是:共同犯罪人之间是否有分工。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的划分标准是: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组织形式。

单选题

陈某于1999年7月秘密成立“中国国家自由党”,制定了党纲,以推翻公有制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当月发展了一批成员,同时策划到香港地区与美国驻港领事馆取得联系,向美方介绍该党纲领及组织人员情况,争取经济援助。陈某还企图偷渡出境,利用境外敌对势力实现其政治目的。在其准备过程中被安全人员抓获。陈某的行为属 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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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D

本题解析:

【详解】

陈某的行为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由于颠覆国家政权罪属于举动犯,一经实施,即构成犯罪既遂,不存在未遂形态。因此,甲的行为构成犯罪既遂,而非犯罪预备、犯罪未遂或犯罪中止。

单选题

犯罪的目的只存在于( )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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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A

本题解析:

【详解】

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犯罪目的对犯罪目标的直接指向性,说明具有犯罪目的的罪过必须具有直接追求性。间接故意只具有伴随性,犯罪过失对危害结果具有否定性,都不可能具有犯罪目的。只有直接故意, 才可能具有犯罪目的。因此,犯罪目的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之中。

单选题

1997年刑法典确立了与1979年刑法中类推制度相对立的原则,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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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A

本题解析:

【详解】

这道题涉及我国现行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现行刑法即1997年刑法确立了三项基本原则:一是罪刑法定原则;二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三是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其中,罪刑法定原则与1979年刑法中的类推制度相对立。罪刑法定原则的原意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历经两个世纪的发展变化,其基本内容包含以下三个方面:其一是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其二是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其三是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用清晰的文字表述确切的意思,不得含糊其辞或模梭两可。我国《刑法》第3条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事立法中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刑法》第13条对犯罪的定义,为区分罪与非罪行为确立了总的标准。(2)《刑法》第14条至第18条明文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为认定犯罪提供了一般的规格和标准。(3)刑法分则条文对每一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作了明确规定,为认定各种具体犯罪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4)在《刑法》第32条至第35条中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即5种主刑、3种附加刑以及对犯罪的外国人单独适用的附加刑,为依照法律处刑提供了根据。(5)明确规定了量刑的原则,包括《刑法》第61条规定的一般量刑原则以及具备各种法定情节的量刑原则,如自首、累犯等。(6)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为对具体犯罪的正确量刑提供了具体的法律标准。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中的适用表现为:(1)司法机关在具体办理个案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严格按照刑法明文规定的各种犯罪的罪状和法定刑,以刑法总则规定的原则为指导,准确认定犯罪,恰当判处刑罚,不得偏离法律条文的规定滥定罪、滥处刑。(2)司法机关在忠于法律规定的原意和符合法律规范含义的范围之内正确进行司法解释,指导具体的定罪量刑活动,不得用司法解释任意修改、补充或变更立法内容,不得脱离法律条文的规定去创制新的法律规范。换言之,不得以司法解释代替刑事立法。选项D不正确,我国刑法中未明确规定刑罚人道主义原则。

单选题

我国物权的设立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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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C

本题解析:

【详解】

物权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物权法定主义,包括物权的设立法定和物权的内容法定。A项登记主义是我国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B项公示主义是物权变动的原则。D项任意主义是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也是合同与物权的主要区别所在。

单选题

某人购得一条电热毯,在使用时因该电热毯漏电而受伤害,如果他向法院起诉, 法律保护其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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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A

本题解析:

【详解】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人身受到伤害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故选A。

单选题

下列行为不能代理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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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D

本题解析:

【详解】

此题考查代理的适用范围。依民法规定,代理制度可以适用于各种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为其他法律部门所确认的法律行为。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包括:(1)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不得通过代理进行。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行为不适用代理。(2)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应由特定人亲自为之的,也不适用代理。如某些与特定人身相关联的债务的履行(预约撰稿、演出、授课、演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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