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律硕士联考》模拟试卷11
- 推荐等级:
- 发布时间:2021-12-23 16:49
- 卷面总分:77分
- 答题时间:240分钟
- 试卷题量:77题
- 练习次数:2次
- 试卷分类:法硕法学
- 试卷类型:模拟考题
试卷预览
王某将赵某杀死后逃往外地,因惧怕从重处罚,就给原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打了一个电话,如实交待了自己所犯的杀人罪行。王某在投案自首途中被公安机关逮捕。王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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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B
本题解析:
[详解]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立功,是指犯罪 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之后,如实交待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接受国 家司法机关审查和裁判的行为。从本案来看,王某是自动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自己的杀人罪行,显然属于自首,而非立功、坦白。
李某欲到王家盗窃,正在翻箱倒柜时,忽听到屋外有多人脚步声,只好仓皇逃走。李某的行为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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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B
本题解析:
[详解]
首先,李某已经着手实施盗窃行为(在王家翻箱倒柜),而不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因此,李某的行为不属于犯罪预备。其次,李某最终未能达到盗窃的目的, 其原因是因为听到屋外有多人脚步声这一外在因素,而不是自动放弃盗窃,因此,他 的行为也不属于犯罪中止。再次,因为李某最终没有实现盗窃的目的,即没有盗取有关财物,所以不构成犯罪既遂。李某已经着手实施盗窃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因素,使其不敢继续实施盗窃行为,这属于犯罪未遂的情形。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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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C
本题解析:
[详解]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 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造成未明显超过必要限 度的损害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其一,起因条件,即存在 着具有社会危害性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其二,时间条件,即正当防卫只能 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其三,对象条件,即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 人实行;其四,主观条件,即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国家、 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五, 限度条件,即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防卫过当,是指防卫 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甲与乙有仇,某日甲向乙所居住的楼房投掷一枚炸弹,结果不仅将乙炸死,还引起大火,烧毁房屋数间。甲的行为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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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C
本题解析:
[详解]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 形态。法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的法律条文的情形。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 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 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由于法条竞 合犯不属于罪数形态的表现形式,因而可以不予考虑。至于牵连犯和连续犯,其基本 特征之一就是存在多个犯罪行为。本题中,甲的行为只有一个(向乙所居住的楼房投 掷一枚炸弹),因而不属于牵连犯和连续犯。甲基于炸死乙的意图,存在两个罪过 (杀人的直接故意和放火的间接故意),仅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即投掷一枚炸弹), 而触犯了两个罪名(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这属于想象竞合犯。
甲对乙实施抢劫,乙奋起抗争,恰遇甲之友丙经过,甲请丙帮忙,共同抢得乙身上钱财若干。甲、丙的共同犯罪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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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B
本题解析:
[详解]
事先有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形成。 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之时或实行犯 罪的过程中形成。复杂的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一定分工的共同犯 罪。必要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显然,甲、丙在实施共同犯罪前并没有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属于典型的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甲、丙之间也不存在犯罪分工的问题,因而也不构成复杂的共同犯罪;抢劫罪并非必须具备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才能构成的犯罪,因此,甲、丙共同犯罪也不属于必要共同犯罪。
犯罪行为的最基本特征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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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B
本题解析:
[详解]
犯罪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二是刑事违法性,三是应受刑罚惩罚 性。其中,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表现为对国家法律所保护的某一种利益关系 的侵犯。如故意杀人罪,是对国家法律所保护的公民的生命权及其所体现的公民的生 命的侵犯。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这样或者 那样的损害。没有社会危害性也就没有犯罪;当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一定程度时,也 不构成犯罪。社会危害性具体包括:(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利益;(2)造成了严重的 危害后果,这里有量和质的关系。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基本特征,我国刑法根据社 会危害性的不同在刑法分则中将犯罪分为十类。理解社会危害性时应注意,并非所有 客观结果严重的都是犯罪。如交通事故,也可能造成人身伤亡,但不一定构成犯罪。 社会危害性应是对主观心理和客观结果的综合评价。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基 本的特征,因为它揭示了国家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的原因,阐明了犯罪与社会的关 系,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本质。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决定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 性。选项D行为人具有主观恶性不属于犯罪的基本特征范畴。
我国刑法在空间效力上,采用的是以()为主,兼采其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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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C
本题解析:
【详解】
这道题考査的是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原则。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和 对什么人具有效力,它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刑法在空间效力上所采 用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1)属地原则。该原则的含义是以地域为标准,主张凡是 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均适用本国刑法;反 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均不适用本国刑法。(2)属人原则。该原则的含义是以人 的国籍为标准,主张凡是本国公民,无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犯罪,都适用本 国刑法;反之,非本国公民犯罪,均不适用本国刑法。(3)保护原则。该原则的含义 是以侵害的对象是本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为标准,主张凡是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 益的,无论犯罪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也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 均适用本国刑法。(4)普遍管辖原则。该原则的含义是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 标准,主张凡是侵害了为国际公约、条约规定所维护的各国共同利益的,无论犯罪人 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均适用本国刑法。 我国采取的空间效力原则,是以属地原则为主,以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为补充。
民事行为被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确认为无效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 他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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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B
本题解析:
【详解】
依我国《民法典》第60条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 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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