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真题精选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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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10-20 10:48
- 卷面总分:15分
- 答题时间:240分钟
- 试卷题量:15题
- 练习次数:23次
- 试卷分类:房地产案例与分析
- 试卷类型:历年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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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估价背景如下:
估价对象为一宗商业用途的在建工程;主体结构封顶后至估价时点已停工3 年,规划总建筑面积为1.5 万m2,估价目的是为确定房地产抵押贷款额度提供依据而评估房地产的抵押价值。以下为该房地产抵押估价技术报告中“估价方法适用性分析”内容片断:
(六)估价方法适用性分析
1.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主要的估价方法有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基准地价修正法等。因估价对象为在建工程,具有开发潜力,宜采用假设开发法估价;估价对象为商业房地产,故可以采用收益法测算开发完成的价值;估价对象成本造价等资料较为齐全,故可以采用成本法估价。因此,综合确定本次估价采用
假设开发法、收益法、成本法三种估价方法。
2.假设开发法是预测估价对象开发完成后的价值和后续开发的必要支出及应得利润,然后将开发完成后的价值减去后续开发的必要支出及应得利润来求取估价对象价值的方法。由于本次估价目的是在建工程抵押,所以在采用假设开发法时按自愿转让前提进行估价。
3.收益法是预测估价对象的未来收益,利用合适的报酬率或资本化率、收益乘数,将未来收益转换为价值来求取估价对象价值的方法。
由于估价对象为商业房地产,且成本造价资料较为齐全,故可采用收益法、成本法估算估价对象开发完成后的价值。
4.成本法是求取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重新购建价格的折旧,然后将重新购建价格减去折旧来求取估价对象价值的方法。
本次具体采用房地分估、综合计价的方式进行,用市场法评估土地使用权价格,用成本法评估在建工程建筑物价格,并估算在建工程于现状条件下的房地合一价格。
用成本法评估在建工程建筑物价格时,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该在建工程项目造价资料等据实测算。由于估价对象已停工3 年,故在成本法估价中应考虑其折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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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本题解析:
估价报告是估价机构出具的关于估价对象价值的专业意见,是估价机构履行估价委托合同、给予委托人关于估价对象价值的正式答复,也是记述估价过程、反映估价成果的文件及关于估价对象价值的分析报告。上述估价报告片断中的错误、修改及理由具体如下:
(1)错误:综合确定本次估价采用假设开发法、收益法、成本法三种估价方法。
改为:综合确定本次估价采用假设开发法、成本法两种估价方法。
理由: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通行的估价方法有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基准地价修正法等。因估价对象为在建工程,具有开发潜力,宜采用假设开发法进行估价;又根据谨慎原则,估价对象为在建工程,故采用成本法进行测算、验证(具体采用房地分别估价综合计价的方式进行估价,用市场法评估土地使用权价格,用成本法评估在建工程房产价格,并估算在建工程于现状条件下的房地合一价格),并将两种估价方法的估算结果分析综合后得出估价对象价值。
(2)错误:采用假设开发法时按自愿转让前提进行估价。
改为:采用假设开发法时按被迫转让前提进行估价。
理由:假设开发法的估价前提有三种:①自己开发,即估价对象仍然由其拥有者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②自愿转让,估价对象要被其拥有者或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转让给他人开发;③被迫转让,估价对象要被迫转让给他人开发。同一估价对象在这三种不同的估价前提下运用假设开发法估价,评估出的价值往往是不同的。在运用假设开发法时究竟应采用上述哪种估价前提进行估价,必须根据估价目的和估价对象所处的实际情况来选择,并应在估价报告中充分说明理由。房地产抵押估价和人民法院拍卖房地产估价,一般应采用“被迫转让”前提。
(3)错误:由于估价对象为商业用房,且成本造价资料较为齐全,故可采用收益法、成本法估算开发完成后的价值。
改为:由于估价对象为商业用房,故可采用收益法(或市场法结合长期趋势)估算开发完成后的价值。
理由:①当被征收房屋为商业用途时,应当采用收益法,其技术路线是通过市场法测算被征收房屋的租金,进而确定被征收房屋当前的净收益并预测其未来的净收益,然后将其折现来求取被征收房屋市场价值。②假设开发法评估技术路线要首先根据在建工程规划条件、现状,利用市场法和长期趋势法测算续建完成后的价值。
(4)错误:用成本法测算建筑物价格时,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该在建工程项目造价资料等据实测算。
改为:用成本法测算建筑物价格时,根据修建该类在建工程项目的客观造价资料进行测算。
理由:在运用成本法估价时注意:①应采用客观成本而不是实际成本;②应在客观成本的基础上结合选址、规划设计等分析进行调整;③应在客观成本的基础上结合市场供求分析进行调整。即用成本法测算建筑物价格时,根据修建该类在建工程项目的客观造价资料进行测算。
房地产估价报告 项目名称:××市××区××东街××号商业用房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报告
估价委托人:××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估价机构:××市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估价人员:×××(注册号:×××)
×××(注册号:×××)
估价作业日期:2011 年8 月8 日至8 月18 日
估价报告编号:××估字第××号
目录(略)
致委托人函(略)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声明(略)
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略)
估价结果报告
一、估价委托人(略)
二、估价机构(略)
三、估价对象
(一)实物状况
1.土地状况
估价对象位于××区××街,四至:东至××剧院,西至××东街,南至××商场,北至××餐厅。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000m2,地块形状规则,呈矩形,地势平坦,土地开发程度为“三通一平”(其他情况略)。
2.建筑物状况
估价对象建于1999 年8 月,坐东面西,为钢混结构建筑,总层数为4 层。建筑面积为3000m2,分割为9 个零售商铺和餐饮卖场,统一由某资产经营公司装修、经营(其他情况略)。
(二)权益状况
1.土地使用权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为×××号,用地面积为1000m2,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用途为商业,起止日期为1997 年8 月8 日至2037 年8 月7日,约定不可续期。
2.房屋所有权
估价对象已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号,产权人为××公司,建筑面积为3000m2(其他情况略)。
3.他项权利
估价对象已于2010 年11 月办理了抵押贷款,贷款额度为1000 万元人民币,抵押贷款期限为1 年,至今尚未偿还。
4.租赁情况
估价对象由某资产经营公司租赁使用,根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月租金为65 元/m2,租赁期从2010 年8 月8 日至2030 年8 月7 日,租赁期内不调整租金,租赁税费按规定各自承担。合同到期后,资产经营公司可优先租赁。
(三)区位状况(略)
四、估价目的
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五、估价时点
2011 年8 月8 日,即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六、价值定义
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估价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
七、估价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
5.《城市房屋征收管理条例》。
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7.《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
8.《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9.委托人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10.估价对象的《房屋租赁合同》。
11.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实地查勘获得的资料和市场调查资料。
八、估价原则
1.独立、客观、公正原则(说明略)。
2.合法原则(说明略)。
3.最高最佳利用原则(说明略)。
4.替代原则(说明略)。
5.估价时点原则(说明略)。
九、估价方法
经综合分析,确定选用市场法和收益法作为本次估价的估价方法。
市场法是将估价对象与在估价时点近期发生过交易的类似房地产进行比较,对这些类似房地产成交价格做适当的修正来求取估价对象价值的一种估价方法。
收益法是预计估价对象未来的正常净收益,选用适当的报酬率将其折现到估价时点后累加,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值的一种估价方法。
十、估价结果
评估总价:4001.24 万元。
大写金额:人民币肆仟零壹万贰仟肆佰圆整(单价略)。
十一、估价人员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盖章);注册号:×××。
十二、估价报告应用的有效期(略)
十三、估价作业日期
2011 年8 月8 日至2011 年8 月18 日。
估价技术报告 一、估价对象实物状况描述与分析(略)
二、估价对象权益状况描述与分析(略)
三、估价对象区位状况描述与分析(略)
四、市场背景描述与分析(略)
五、最高最佳利用分析(略)
六、估价方法适用性分析(略)
七、估价测算过程
1.市场法测算
市场法具体估价思路:由于目前类似房地产交易实例较多,估价人员根据估价对象的状况和估价目的搜集了大量交易实例,从中选取可比实例;将估价对象房地产与这些可比实例房地产的实际成交价格进行比较,进行交易情况修正、市场状况调整、房地产状况(实物状况、权益状况、区位状况)调整;结合估价经验,依据估价对象的具体情况计算出一个综合结果作为比准价格,以此估算估价对象房地产的客观合理价格。
(1)选取可比实例(见表1)
表1 可比实例相关情况
(2)比较因素说明表(见表2)
表2 估价对象与可比实例比较因素说明表
(3)比较因素情况修正表(见表3)
表3 估价对象与可比实例比较因素修正表
房地产状况调整系数中,实物状况权重确定为30%,权益状况权重确定为35%,区位状况权重确定为35%;权重、修正系数确定过程略。
市场法评估单价:16670.81 元/m2;
市场法评估总价:16670.81×3000=50012430 元。
2.收益法测算
收益法是预计估价对象未来的正常净收益,选用适当的报酬率将其折现到估价时点后累加,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值的一种估价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V=A/Y×[1-1/(1+Y)n]
式中:V——收益法评估的价格;
A——房地产净收益;
Y——房地产报酬率;
n——房地产收益年限。
(1)房屋收益、空置率和重置价格确定
根据租赁合同,月租金为65 元/m2,期间不调整租金,且租赁合同到期后资产经营公司可优先续租,因此本次评估月租金取65 元/m2,空置率取0。根据估价对象房屋造价审计报告,经造价指数修正和成新修正后,确定房屋重置成本为1200 元/m2(测算过程略)。
(2)报酬率确定
报酬率的确定方法有累加法、市场提取法、排序插入法等。本次估价采取累加法。无风险报酬率选取估价时点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3.5%;依据对影响估价对象的社会经济因素的分析结果,确定风险报酬率为3%(过程略),最终求出:报酬率
=无风险报酬率+风险报酬率,即6.5%。
(3)收益年限确定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估价对象为钢混结构的建筑,建筑经济寿命为60 年。商业用地最高使用年限为26 年。根据孰短原则,确定收益年限为26 年。
(4)价格评估确定(见表4)
表4 价格评估表
参数选取及具体计算过程略。
收益法评估单价:7444.35 元/m2;
收益法评估总价:22333038.05 元。
八、估价结果确定
考虑到市场法测算结果能较客观地反映估价对象的正常市场价值,而收益法测算结果背离市场交易价格,故收益法测算结果仅供参考,不予采用。综合分析确定估价对象××市××区××东街××号××商业用房于估价时点2011 年8 月8 日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为:
人民币50012430 元。由于该宗房地产目前尚未偿还的贷款为1000 万元,应作为法定优先受偿款予以扣除,即50012430-1000000=40012430(元)
因此评估总价为40012430 元,即:4001.24 万元
大写金额:人民币肆仟零壹万贰仟肆佰元整(单价略)。
××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二0 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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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本题解析:
上述房地产估价报告存在多处错误,具体如下:
(1)价值定义表述不准确,缺少“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等内容。
理由: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不被征收的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不考虑租赁的影响,是指评估被征收房屋无租约限制的价值;不考虑抵押、查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价值中不扣除被征收房屋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拖欠的建设工程价款和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本估价结果报告中的价值定义应该表述清楚。
(2)估价依据中《城市房屋征收管理条例》错,应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理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因此,对征收房屋进行估价重要估价依据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3)结果报告和技术报告的总价均表述为万元错,应该精确到元。
理由:根据规定,房屋征收评估价值结果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的货币单位,精确到元。
(4)结果报告只有估价师盖章而无签字,根据规定“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并且应由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理由:房屋征收评估中,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
(5)结果报告中估价报告应用的有效期与估价作业日期顺序颠倒(或:结果报告中第(十二)与(十三)项顺序颠倒)。
理由:房屋征收估价中估价报告的内容顺序为:①估价委托人;②估价机构;③估价对象;④估价目的;⑤估价时点;⑥价值定义;⑦估价依据;⑧估价原则;⑨估价方法;⑩估价结果;估价人员;估价作业日期;估价报告使用期限。即估计报告中估价作业日期和估价报告使用期限的顺序为:先作业日期后估价报告使用期限。
(6)市场法测算未列出计算公式。
理由:房屋征收评估中,市场法评估技术路线为:①收集和测算类似房地产价格;②
修正类似房地产价格,将被征收房屋与类似房地产进行交易情况、市场状况、房地产状况的比较和修正,确定比准价格;③确定被征收房屋价格。确定比准价格和被征收房屋的价格必须根据公式确定,因此,采用市场法进行测算时,应列出市场法的计算公式。
(7)市场法比较因素中,将楼层归为实物状况错,楼层应属于区位状况。
理由:估价对象区位状况描述与分析,主要描述估价对象位置状况、交通状况、环境状况、外部配套设施状况等。其中,位置状况描述内容包括:坐落、方位、与重要场所(设施)的距离、临街(路)状况、朝向、楼层等,即楼层属于区位状况。
(8)市场法比较因素系数确定未说明比较基准。
理由:运用市场法进行测算时,应根据搜集的估价对象和可比实例的相关资料,将比较实例相应因素条件与估价对象所在地块相比较,确定相应指数,根据可比指数确定比较因素修正系数。即市场法比较因素系数确定应说明指数确定的理由及比较基准。
(9)市场法交易日期修正系数确定无依据。
理由:运用市场法测算,各修正系数都需要根据相关资料确定,即都需要有一定依据。
例如,可比实例交易时间与估价时点较近,交易日期修正系数为100/100;因可比实例A、B、C 的交易日期与估价时点接近,故不作修正;本次评估根据同类用地总体上涨水平确定交易日期修正系数取1.10。
(10)市场法可比实例楼层修正,多层和高层不适宜采用统一修正系数。(或:交易实例B、C 为高层,不宜选作可比实例)。
理由:采用市场法进行测算应针对估价对象的功能及特点,对与估价对象在同一区域内的类似房地产项目进行市场调查和比较分析,从中选取可比性较强的房地产项目。交易实例B、C 为高层与估价对象可比性较差,不宜选为可比实例。
(11)未说明求取估价对象最终比准价格的方式。
理由:运用市场法进行测算时,在进行个别因素修正后,需要根据比准价格的计算公式计算估价对象比准价格,并根据估价对象的比准价格,确定估价对象的价格。因此,运用市场法进行测算必须说明比准价格的计算方式和求取估价对象价格的方式,例如估价对象比准价格=可比实例价格×交易日期修正系数×交易情况修正系数×区域因素修正系数×个别因素修正系数。因比准单价比较接近,采用简单算术平均法计算估价对象的最终比准价格。
(12)收益法公式选取未说明理由。
理由:收益法公式选用应分析未来收益变化趋势,根据未来收益是否变化,收益法应选用不同的计算公式。净收益每年不变或者有规律变化时,适宜采用的公式为:P=A/Y×[1-1/(1+Y)n],式中,P 代表房地产收益价格;A 代表年净收益;Y 代表报酬率;n 代表收益期。因此在选用此公式时,应分析未来收益变化趋势,说明选用的理由。
(13)收益法的潜在毛收益不能直接使用租约租金,应采用客观租金。
理由: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不被征收的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其中,不考虑租赁的影响,是指评估被征收房屋无租约限制的价值。即在计算潜在毛收益时,应采用客观租金。
(14)收益法测算未考虑押金利息收入等其他收入。
理由:潜在毛收入是假定房地产在充分利用、无空置状况下可获得的收入(包括租金收入和租赁保证金或押金的利息收入)。即在运用收益法测算时应考虑押金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15)收益法测算中,空置率取“0”不妥,应根据资料考虑适当的空置率。
理由:运用收益法进行估价时,应搜集交易实例资料。具体应搜集的内容,要针对估价方法中的计算所需要的数据进行。例如,对出租的写字楼拟采用收益法估价,则需要搜集租金水平、出租率或空置率、运营费用等方面的资料。即收益法空置率的取值要根据搜集到的资料、市场行情和其他条件确定,一般要考虑适当的空置率。本报告中,空置率取0 没有依据。
(16)收益法测算中建筑物重置成本应是客观成本。
理由:重置成本法,以重置各项生产要素为假设前提,根据委托评估的分项资产的具体情况,选用适宜的方法,分别评定估算各分项资产的价值和规划调整后的影响系数(损失率%)相乘并累加求和,得出委托评估资产评估值。在运用成本法时,各项成本费用原则上应该取客观成本。本案例,收益法测算中,应运用成本法测算建筑物的重置成本,该重置成本应该是客观成本。
(17)收益法测算中建筑物重置成本不应做成新修正。
理由:重置成本法评估建筑物的价格,是按现在市场状况、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建筑材料、人工价格,施工机械费用等,重新开发建造与估价对象一样的建筑物所需的全部支出。在此基础上,根据建筑物的实际使用情况,折旧扣除建筑物已使用的价值,得到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的现值。不应做成新修正。
(18)市场法与收益法测算结果的价值内涵不一致。
理由: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不被征收的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本案例,采用两种方法测算被征收房屋的价值都应该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市场法测算结果比收益法测算结果多了装修价值,市场法的测算结果不应该包含装修价值。
(19)确定估价结果时扣除了抵押贷款余额,按照规定“评估价值中不扣除被征收房屋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
理由: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不被征收的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其中,不考虑抵押、查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价值中不扣除被征收房屋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拖欠的建设工程价款和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某房地产估价机构接受委托,评估位于历史文化街的一座临街小型商铺的市场价值。该商铺形状方正,权利状况完整,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张某对该商铺进行实地查勘后,拟选用市场法作为主要的估价方法。但又搜集到A、B、C、D 四个交易实例。实例A 交易时带有3 年尚未到期的租约,合同租金明显低于市场租金;实例B 是兄弟之间的转让;实例C 是相邻商铺业主购买后扩大经营规模;实例D 平面形状为“L”形,是业主将原为矩形的商铺临街面1/2 宽度、1/3 深度的部分转让给某银行安装自动取款机。除以上情况外,四个交易实例与估价对象均具有较好的可比性。
请问:
1.四个交易实例是否可以选作可比实例?
2.四个交易实例中若有可以选作可比实例的,应如何对他们的成交价格进行修正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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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本题解析:
1.(1)四个交易实例不可直接作为可比实例,经过修正或调整后可以选作可比实例。
(2)理由:采用市场法进行测算应针对估价对象的功能及特点,对与估价对象在同一区域内的类似房地产项目进行市场调查和比较分析,从中选取可比性较强的房地产项目。可比实例是类似房地产中真实成交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具体是指交易实例中交易方式适合估价目的、成交日期接近价值时点、成交价格为正常价格或可修正为正常价格的估价对象的类似房地产等财产或相关权益。A、B、C、D 四个交易实例,除了案例中的特殊情况与外,与估价对象均具有较好的可比性,经过修正可以选作可比实例。
2.四个交易实例若选作可比实例,应分别根据其成交情况对其成交价格进行修正调整:
(1)对实例A 应进行权益状况调整,具体思路是对剩余3 年租期中市场租金与租约租金的差价折现后加总,即调整至完整权利状态下的价格。
(2)对实例B 应进行利害关系人之间交易的交易情况修正,具体思路是进行市场调查,一般情况下其成交价格会低于正常市场价格。
(3)对实例C 应进行相邻房地产合并交易的交易情况修正,具体思路是进行市场调查,一般情况下其成交价格会高于正常市场价格。即测算合并后的增值收益。
(4)对实例D 应进行临街宽度(宽深比)修正和形状(平面布局)修正。
甲公司拥有的某汽车加油站,于1 年前进行了装修改造。站内建有营业楼及加油棚各1 幢。有若干个储油罐、加油机和加油枪。现因公司经营方向调整,甲公司拟放弃加油站业务,为此转让该加油站,委托乙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该加油站的市场价值。
请问:
1.该估价项目的估价对象范围具体应包括哪些?
2.乙房地产估价机构应要求甲公司提供哪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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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本题解析:
1.(1)该估价项目的估价对象范围具体包括:
①加油站的房屋、构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使用权。
②加油站的设施设备以及工器具等动产。
③加油站的特色装饰装修。
④加油站的特许经营权。
理由:房地产估价报告中,估价对象范围有:土地、房屋、构筑物、树木等,同时说明估价对象范围是否包含动产、债权债务、特许经营权等其他财产或者权益。在界定估价对象的范围时,应注意同一标的物在不同的估价目的下,如抵押估价、房屋征收估价、自愿转让估价、人民法院拍卖估价,估价对象的范围可能应有所不同。对继续经营下的自愿转让估价,其估价范围包括:特色装饰装修、动产、特许经营权、抵押贷款和其他债务等。
2.加油站是一种特殊用途的房地产,有其自身特点,在估价中只有充分了解其特点,才能正确把握其价格的影响因素和影响关系,才可能通过科学评估得到其合理的价格。本案例,乙房地产估价机构应要求甲公司提供的资料有:
(1)加油站的房地产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2)加油站的设施设备情况(储油罐、加油机等的数量、型号、规格等)。
(3)加油站的营业执照、特许经营资质证书、特许经营权出让合同。
(4)加油站近3 年的经营状况及财务报表。
(一) 甲上市公司为收购其大股东某处空置的商业用房,委托乙评估机构对该商业用房地产进行估价,由于甲上市公司要求出具评估报告的时间短,乙评估机构未能对该商业用房进行实地查勘,但要求甲上市公司提供了该商业用房的全面详细状况,并询问了其
评估期望值。估价中选用收益法为主要的估价方法,搜集了3 宗类似房地产。分别测算得到该商业用房的月租金为280 元/m2、300 元/m2和350 元/m2。然后根据最高最佳利用原则选取350 元/m2作为该商业用房的有效毛收入,扣除30%的运营费用后,求出年净收益为2940 元/m2,再选用银行贷款利率为折现率,测算出了该商业用房的市场价值。
请问:上述估价工作中有哪些错误或不当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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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本题解析:
上述评估工作中的错误或不当之处及其理由具体如下:
(1)不当之处:乙评估机构未对估价对象进行实地查勘(或:未对甲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未对估价对象拍照)。
理由:估价师在完成任何估价项目时,都需要亲自到估价对象现场,观察、检查、记录估价对象状况。俗话说“百闻不如一见”、“眼见为实”,对于房地产来说尤其如此,因为房地产具有独一无二特性,且其价值与区位密切相关。实地查勘估价对象是做好房地产估
价不可省略的工作步骤。任何房地产估价项目,估价师都必须对估价对象进行实地查勘。
实地查勘有利于估价师加深对估价对象的认知,形成一个直观、具体的印象,获取文字、图纸、照片等资料无法或难以反映的细节。另外,对于伪造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虚构估价对象的情况,只要通过认真的实地查勘,与被查勘房地产内的有关人员和四邻进行交谈,是可以发觉的。本案例,乙评估机构未能对该商业用房进行实地查勘,仅要求甲公司提出详细状况且未进行核实的做法错误。
(2)不当之处:乙评估机构向甲上市公司询问评估期望值。
理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应遵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该原则要求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实事求是、公平正直地评估出对各方估价利害关系人均是公平合理的价值或价格。所谓“独立”,就是要求估价师和估价机构与估价委托人及估价利害关系人没有利害关系,
在估价中不受包括估价委托人在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影响,应凭自己的专业知识、实践经验和职业道德进行估价。所谓“客观”,就是要求估价师和估价机构在估价中不带着自己的情感、好恶和偏见,应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实事求是地进行估价。所谓“公正”,就是要求估价师和估价机构在估价中不偏袒估价利害关系人中的任何一方,应坚持原则、公平正直地进行估价。因此,估价机构不得询问委托人的评估期望值。
(3)不当之处:确定有效毛收入时未考虑适当的房屋空置率(或:不应把租金直接作为有效毛收入)。
理由:有效毛收入是指从潜在毛收入中扣除空置和租金损失以后得到的归因于房地产的收入。有效毛收入=潜在毛租金收入-空置和租金损失+其他收入。因此,确定有效毛收入时应考虑房屋的空置率。
(4)不当之处:选用350 元/m2作为估价对象的客观租金(或应采用三个可比实例的平均值;曲解了最高最佳利用原则)(或:未说明收益年限)。
理由:采用收益法确定客观租金水平时,三宗可比实例相似,可采用简单算术平均数确定估价对象的客观租金水平,不能曲解最高最佳利用原则取最高值作为客观租金水平。收益法是以预期收益原理为基础,其主要的工作是测算商业房地产的净收益、收益年限和收益率。因此,采用收益法进行分析时,应该明确收益年限。
(5)不当之处:选用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理由:折现率是在采用动态分析法时需要确定的一个重要参数,具体应等同于同一市场上相同或相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所要求的平均报酬率,它体现了资金的利润和开发利润两部分。估价人员确定折现率时,一般采取安全利率加风险调整值法。安全利率选用同一
时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年利率。风险调整值包括投资风险补偿、管理负担补偿、缺乏流动性补偿以及投资带来的优惠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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