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承租乙的房间,为了使用方便,乙将房屋产权证书交给了甲保管。甲未经乙的同意,与丙订立买卖合同,并告知了丙租赁房屋的事实,现丙向甲支付了约定的房款,房款与市场价格大体相同。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丙基于善意取得而享有房屋的所有权
- B.甲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 C.乙可以要求丙返还房屋
- D.乙可以解除与甲的租赁合同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A
解析
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就他人所有之物所为的处分行为。本题甲将不属于其所有的房屋出卖给丙,符合无权处分的定义,因此B项说法正确。根据题意,丙明知甲仅是此房屋的承租者,并不是房屋的所有人。仍然与甲进行房屋买卖,因此其并不能基于善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并依据《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所以A项说法错误,C项说法正确。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一)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因此D项说法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