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详情

因关某以刻划方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公安分局决定对其作出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处罚。关某申请复议,并向该局提出申请、交纳保证金后,该局决定暂缓执行拘留决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关某的行为属于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 B.公安分局应告知关某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 C.复议机关只能是公安分局的上一级公安机关
  • D.如复议机关撤销对关某的处罚,公安分局应当及时将收取的保证金退还关某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D
解析

【考点】治安管理处罚【详解】题目中关某的行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3条第(1)项的规定,即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可知关某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而非妨害公共安全,因此A选项说法错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只有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8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所以行政机关作出的上述处罚行为不属于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范围,B选项错误。复议机关只能为上一级主管部门的是实行垂直领导体制的机关,公安机关属于双重领导体制,而非垂直领导体制。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故C选项表述错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1条规定,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的,公安机关收取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交纳人。所以D选项正确。

包含此试题的试卷

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多选题

高才、李一、曾平各出资40万元,拟设立“鄂汉食品有限公司”。高才手头只有30万元的现金,就让朋友艾瑟为其垫付10万元,并许诺一旦公司成立,就将该10万元从公司中抽回偿还给艾瑟。而李一与其妻闻菲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李三商定,由李三出面与高、曾设立公司,但出资与相应的投资权益均归李一。公司于2012年5月成立,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高才、李三、曾平,高才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曾平为总经理。(2012年)

2012年7月,李三买房缺钱,遂在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后将其名下的公司股权以42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二,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等手续。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

  • A.李三的股权转让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 B.李三与王二之间的股权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
  • C.王二可以取得该股权
  • D.就因股权转让所导致的李一投资权益损失,李一可以要求李三承担赔偿责任
查看答案
多选题

高才、李一、曾平各出资40万元,拟设立“鄂汉食品有限公司”。高才手头只有30万元的现金,就让朋友艾瑟为其垫付10万元,并许诺一旦公司成立,就将该10万元从公司中抽回偿还给艾瑟。而李一与其妻闻菲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李三商定,由李三出面与高、曾设立公司,但出资与相应的投资权益均归李一。公司于2012年5月成立,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高才、李三、曾平,高才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曾平为总经理。(2012年)

关于李一与李三的约定以及股东资格,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

  • A.二人间的约定有效
  • B.对公司来说,李三具有股东资格
  • C.在与李一的离婚诉讼中,闻菲可以要求分割李一实际享有的股权
  • D.李一可以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公司变更自己为股东
查看答案
多选题

高才、李一、曾平各出资40万元,拟设立“鄂汉食品有限公司”。高才手头只有30万元的现金,就让朋友艾瑟为其垫付10万元,并许诺一旦公司成立,就将该10万元从公司中抽回偿还给艾瑟。而李一与其妻闻菲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李三商定,由李三出面与高、曾设立公司,但出资与相应的投资权益均归李一。公司于2012年5月成立,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高才、李三、曾平,高才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曾平为总经理。(2012年)

公司成立后,高才以公司名义,与艾瑟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公司向艾瑟购买10万元的食材。合同订立后第2天,高才就指示公司财务转账付款,而实际上艾瑟从未经营过食材,也未打算履行该合同。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

  • A.高才与艾瑟间垫付出资的约定,属于抽逃出资行为,应为无效
  • B.该食材买卖合同属于恶意串通行为,应为无效
  • C.高才通过该食材买卖合同而转移10万元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行为
  • D.在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公司债权人可以在10万元的本息范围内,要求高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查看答案
多选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商定出资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约定乙以其所有房屋的使用权出资,企业的财务由甲负责。2015年4月,该合伙企业亏损巨大。5月,见股市大涨,在丙不知情的情况下,甲与乙直接将企业账户中的400万元资金,以企业名义委托给某投资机构来进行股市投资。同时,乙自己也将上述房屋以600万元变卖并过户给丁,房款全部用来炒股。至6月下旬,投入股市资金所剩无几。丙得知情况后突发脑溢血死亡。(2015年)

假设丙有继承人戊,则就戊的权利,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查看材料

  • A.自丙死亡之时起,戊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 B.因合伙企业账面上已处于亏损状态,戊可要求解散合伙企业并进行清算
  • C.就甲委托投资股市而失败的行为,戊可直接向甲主张赔偿
  • D.就乙出卖房屋而给企业造成的损失,戊可直接向乙主张赔偿
查看答案
多选题

王某、张某、田某、朱某共同出资180万元,于2012年8月成立绿园商贸中心(普通合伙)。其中王某、张某各出资40万元,田某、朱某各出资50万元;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未特别约定。请回答。(2014年)

2014年4月,朱某因抄底买房,向刘某借款50万元,约定借期四个月。四个月后,因房地产市场不景气,朱某亏损不能还债。关于刘某对朱某实现债权,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

  • A.可代位行使朱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 B.可就朱某在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主张清偿
  • C.可申请对朱某的合伙财产份额进行强制执行
  • D.就朱某的合伙份额享有优先受偿权
查看答案

相关题库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