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才、李一、曾平各出资40万元,拟设立“鄂汉食品有限公司”。高才手头只有30万元的现金,就让朋友艾瑟为其垫付10万元,并许诺一旦公司成立,就将该10万元从公司中抽回偿还给艾瑟。而李一与其妻闻菲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李三商定,由李三出面与高、曾设立公司,但出资与相应的投资权益均归李一。公司于2012年5月成立,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高才、李三、曾平,高才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曾平为总经理。(2012年)
2012年7月,李三买房缺钱,遂在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后将其名下的公司股权以42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二,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等手续。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本题考查名义股东转让股权。 A、B项:《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第1款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对于公司来说,名义股东是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因此,其具有股东资格,享有股东权,所以名义股东处分股权的行为是有权处分,不构成无权处分行为,故A项错误,B项正确。
C项:该项主要考查股东变动。李三虽为名义股东,但其转让股权属于有权处分,王二以合理的价格购买股权,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王二有权取得该股权。C项正确。
D项:《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第2款规定:“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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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李三买房缺钱,遂在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后将其名下的公司股权以42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二,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等手续。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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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李三的股权转让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 B.李三与王二之间的股权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
- C.王二可以取得该股权
- D.就因股权转让所导致的李一投资权益损失,李一可以要求李三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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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一与李三的约定以及股东资格,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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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二人间的约定有效
- B.对公司来说,李三具有股东资格
- C.在与李一的离婚诉讼中,闻菲可以要求分割李一实际享有的股权
- D.李一可以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公司变更自己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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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后,高才以公司名义,与艾瑟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公司向艾瑟购买10万元的食材。合同订立后第2天,高才就指示公司财务转账付款,而实际上艾瑟从未经营过食材,也未打算履行该合同。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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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高才与艾瑟间垫付出资的约定,属于抽逃出资行为,应为无效
- B.该食材买卖合同属于恶意串通行为,应为无效
- C.高才通过该食材买卖合同而转移10万元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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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自丙死亡之时起,戊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 B.因合伙企业账面上已处于亏损状态,戊可要求解散合伙企业并进行清算
- C.就甲委托投资股市而失败的行为,戊可直接向甲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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