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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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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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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接到关于孙某毁林采矿的举报,遂致函当地县政府,要求调查。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形成会议纪要:由县林业局、矿产资源管理局与安监局负责调查处理。经调查并与孙某沟通,三部门形成处理意见:要求孙某合法开采,如发现有毁林或安全事故,将依法查处。再次接到举报后,三部门共同发出责令孙某立即停止违法开采,对被破坏的生态进行整治的通知。请回答第97~98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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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B

本题解析:

【考点】具体行政行为类型【详解】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定授权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偿收取一定财物的行政行为。行政征收须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其实质是国家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管理相对人一定的财产所有权。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在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行政主体所作出的,并且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强制该相对人履行该义务,或者由国家机关本身或第三人直接履行或代为履行该义务,然后向义务人征收费用的法律制度。由上可知,本题中三部门共同实施的责令孙某立即停止违法开采的行为非行政处罚,也非行政征收,且此具体行政行政行为的作出更非在相对人拒不履行义务的前提下进行的强制执行,而是对其行为具有责令改正性质的行政强制措施。综上,本题选B。
【考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详解】A选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12条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市林业局的致函仅是行政机关之间一种业务上的沟通需要,不具有强制力且尚未对相对人产生实际影响,因此不具有可诉性。同样,县政府的会议纪要仅是行政机关的工作安排,是过程性行为,尚未对相对人产生实际影响,因此也不具有可诉性,B选项错误。行政合同也叫行政契约,指行政机关为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的目的,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因此,三部门之间达成的处理意见,不是与行政相对人达成的,只是一般的共同行政行为,而非订立行政合同,内容上也不涉及相对人民事权利、义务的得丧变更,故而C选项说法错误。三部门的通知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对相对人刘某产生了实际影响,具有可诉性,故D选项正确。综上,本题选AD。

单选题

共用题干

张一、李二、王三因口角与赵四发生斗殴,赵四因伤势过重死亡。其中张一系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王三情节轻微未被起诉,李二在一审开庭前意外死亡。请回答第95~96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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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B

本题解析:

【考点】附带民事责任【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143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1)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2)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3)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5)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本题中,张一作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三作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二死亡后,案件审结前,其父母作为其遗产继承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题选择D。
【考点】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58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附带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决。本题中,赵四父母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均应当按照撤诉处理,故A错误,B正确。王三、李二父母作为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附带民事部分可以而非应当缺席判决。C、D均错误,本题选B。

单选题

共用题干

张一、李二、王三因口角与赵四发生斗殴,赵四因伤势过重死亡。其中张一系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王三情节轻微未被起诉,李二在一审开庭前意外死亡。请回答第95~96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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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D

本题解析:

【考点】附带民事责任【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143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1)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2)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3)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5)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本题中,张一作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三作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二死亡后,案件审结前,其父母作为其遗产继承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题选择D。
【考点】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58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附带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决。本题中,赵四父母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均应当按照撤诉处理,故A错误,B正确。王三、李二父母作为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附带民事部分可以而非应当缺席判决。C、D均错误,本题选B。

单选题

共用题干

迅辉制药股份公司主要生产健骨消痛丸,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指令保管员韩某采用不登记入库、销售人员打白条领取产品的方法销售,逃避缴税65万元。迅辉公司及陆某以逃税罪被起诉到法院。请回答第92~94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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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B

本题解析:

【考点】单位犯罪的诉讼代表人【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79条的规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本题中,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属于被指控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无法作为诉讼代表人,选项A错误。被告单位委托的职工王某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选项B正确。保管员韩某作为案件知情人,负有作证的义务,无法作为诉讼代表人,选项C错误。公司副经理李某并不是被告单位委托的其他负责人,不能作为诉讼代表人,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选B。
【考点】单位犯罪违法所得处理及保全措施【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284条规定,被告单位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尚未被依法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据此,选项A、B正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85条规定,为保证判决的执行,人民法院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或者由被告单位提出担保。据此,选项C错误,选项D项正确。综上,本题选ABD。
【考点】单位变更后刑事责任的承担【详解】《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规定,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86条规定,审判期间,被告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继续审理。据此A错误,B正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87条规定,审判期间,被告单位合并、分立的,应当将原单位列为被告单位,并注明合并、分立情况。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以其在新单位的财产及收益为限。据此,C正确,D错误。本题选择BC。

单选题

甲市乙区政府决定征收某村集体土地100亩。该村50户村民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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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A

本题解析:

【考点】行政复议申请【详解】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可知复议期限至少为60日,A选项表述错误应选。根据该法第13条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可知C选项表述正确不选。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8条规定,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可知B选项表述正确不选。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9条,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可知D选项表述正确不选。综上,本题选A。

单选题

某法院以杜某逾期未履行偿债判决为由,先将其房屋查封,后裁定将房屋过户以抵债。杜某认为强制执行超过申请数额而申请国家赔偿,要求赔偿房屋过户损失30万元,查封造成屋内财产毁损和丢失5000元,误工损失2000元,以及精神损失费1万元。下列哪一事项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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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B

本题解析:

【考点】国家赔偿的范围【详解】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6条的规定,国家赔偿只赔偿法定条件下的直接损失。A选项的2000元误工费属于间接损失。D选项中的30万元属于民事偿债判决应当履行的义务,不属于法院违法执行查封造成的直接损失,这30万即便有问题最多需要执行回转。至于C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2010年修订的《国家赔偿法》第35条只对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造成侵害且有严重后果的精神赔偿才予以支持,本案中情形不属于对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造成侵害,故C项不属于赔偿范围。可知本案赔偿数额仅限查封造成屋内财产毁损和丢失的5000元。综上,本题选B。

单选题

关于部门规章的权限,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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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C

本题解析:

【考点】部门规章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限【详解】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2条规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综上,部门规章仅可以设定警告和小额罚款,故而A、D选项错误。B项错误不选。根据《行政强制法》第9、10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财务以及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综上,部门规章无权设定行政强制措施。C项正确应选。《行政许可法》第16条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C选项的表述符合上述规定。

单选题

某公司向规划局交纳了一定费用后获得了该局发放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刘某的房屋紧邻该许可规划用地,刘某认为建筑工程完成后将遮挡其房屋采光,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许可决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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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A

本题解析:

【考点】行政许可【详解】根据《行政许可法》第58、59条规定可知,原则上行政许可不收取任何费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而本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收取费用的行政许可,所以A项说法正确。尽管刘某非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但该行政行为的作出对其有直接影响,该影响不以是否具有现实侵害为前提,因此作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刘某具有诉讼原告资格。C、D项错误。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7、48条规定,刘某作为利害关系人,有被告知听证权利并在听证中提供证据、进行申辩和质证的权利,B项错误。综上,本题选A。

单选题

因关某以刻划方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公安分局决定对其作出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处罚。关某申请复议,并向该局提出申请、交纳保证金后,该局决定暂缓执行拘留决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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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D

本题解析:

【考点】治安管理处罚【详解】题目中关某的行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3条第(1)项的规定,即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可知关某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而非妨害公共安全,因此A选项说法错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只有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8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所以行政机关作出的上述处罚行为不属于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范围,B选项错误。复议机关只能为上一级主管部门的是实行垂直领导体制的机关,公安机关属于双重领导体制,而非垂直领导体制。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故C选项表述错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1条规定,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的,公安机关收取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交纳人。所以D选项正确。

单选题

田某为在校大学生,以从事研究为由向某工商局提出申请,要求公开该局2012年度作出的所有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局拒绝公开。田某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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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D

本题解析:

【考点】政府信息公开【详解】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9至12条的相关规定可知,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属于政府应主动公开的重点政府信息。所以B说法错误不选。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规定可知,田某从事研究符合该条的科研的特殊需要,有权申请公开,具有申请人资格。所以A说法错误不选。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可知,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不属于复议前置的范围,因此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C说法错误不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应当在知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D说法正确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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