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将一栋楼房出租给乙,租期三年。一年后,甲向丙借款100万元,期限为一年,以该楼房作为抵押物并办妥相关抵押登记手续。借款期限届满,甲无力偿还债务。丙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拍卖该栋楼房以实现抵押权,并主张优先购买权。乙得知后也主张优先购买权。经评估,该栋楼房价值200万元。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乙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请说明理由。
(2)丙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请说明理由。
(3)如果案外人丁愿出价300万元,则丁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购得此房?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1)乙享有优先购买权。
《民法典》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本案中,乙是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出租房的权利。
(2)丙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享有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本案中,丙是抵押权人,享有对出租房的优先受偿权,但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3)丁可以购得此房。
《民法典》规定,承租人必须在同等条件下才能对出租房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条件低于其他购买人条件的,则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本案中,如果乙的出价低于300万元,则乙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则丁可以购得此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