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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刑罚制度的变化主要表现为()。

  • A.折杖法
  • B.刺配刑
  • C.凌迟刑
  • D.流刑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A、B、C
解析

【详解】

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创立折杖法,作为重刑的代用刑,即把笞刑、杖刑折为臀杖;徒刑折为脊杖,杖后释放;流刑折为脊杖,并于本地配役一年;加役流,脊杖后,就地配役三年。从而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宋太祖时期还规定了 “刺配刑”,即“既杖其脊,又配其人,且剌其面,是一人之身, 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凌迟刑首用于五代时期,但属于法外刑,至宋代确立为法定刑,被广泛使用。选项D不正确,流刑的雏形在商朝已开始出现,至《开皇律》确定 为封建五刑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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