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二》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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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2-09 09:35
- 卷面总分:97分
- 答题时间:240分钟
- 试卷题量:97题
- 练习次数:43次
- 试卷分类:法律职业客观题二
- 试卷类型:历年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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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因纠纷诉至法院,诉讼中甲乙达成调解协议并签收,后甲发现调解书中内容与调解协议不一致,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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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B
本题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规定,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
甲为自己投保一份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合同,在体检时发现自己患有不能承保的慢性疾病,保险公司业务员乙知情后仍然想办法为甲办理了该保险并收取了保费,受益人栏目中注明“法定”,未约定受益的顺序和份额。一年后,甲发病身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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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B
本题解析:
AB两项,《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以下情形处理: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因此,受益人约定为“法定”并非无效,而是按照《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锁定为受益人,受益顺序和份额没有约定时,各受益人平均受益,因此由甲的妻子和儿子平均分配。
CD两项,《保险法》第16条第6款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业务员乙属于保险公司代理人,甲隐瞒病情的事宜,乙知情等同于保险公司知情,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不能主张甲未如实告知而解除合同或不予赔偿,而是应依合同约定给付赔偿金。
70岁丧偶的甲有一对成年子女,已经独立生活。甲喜欢上了50岁的奶奶乙,后甲与乙订立协议,甲约定:“当我丧失行为能力时,希望你能来照顾我。我死后分给你一半的财产。”甲的子女不同意。关于此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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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A
本题解析:
A项,《民法典》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与他人约定,在自己丧失行为能力情况下,由该他人担任自己的监护人。因此,甲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可以选择自己的监护人。
B项,该协议既包括事先协商监护的内容,也包括遗赠抚养协议的内容,只有死后分财产的部分,为甲死亡后生效,其他部分均生效于甲生前。
CD两项,甲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也有权事先协商监护和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不受是否有成年子女的影响。
顾某被法院判决偿还曹某借款320万元,曹某发现顾某有一处房产,于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的执行过程中,顾某之父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房屋归自己所有。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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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B
本题解析:
AB两项,在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可以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对裁定不服的,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认为与原生效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显然,本案顾某的父亲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C项,本案生效判决判顾某偿还借款320万元,法院执行的是顾某的房屋,故法院生效判决并未涉及作为执行标的的房屋的归属,属于与原生效裁判无关的情形,故法院作出中止裁定后不能申请再审,应当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的方式解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争议。
D项,关于执行异议之诉,如果法院认为异议成立,裁定中止执行,应当由申请人作为原告起诉案外人,被执行人作为共同被告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视其态度而定),其诉讼的目的是希望法院继续执行,故俗称为“许可执行之诉”;如果法院认为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的,应当是案外人作为原告起诉申请人,被执行人作为共同被告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视其态度而定),其诉讼的目的是希望阻止对该标的的执行,故俗称为“案外人异议之诉”。法院认为异议成立,裁定中止执行之后,应当是申请人曹某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许可执行之诉),案外人顾某的父亲不能直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当然,既然尚无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对该房屋所有权归属进行确定,故顾某的父亲可以另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房屋所有权纠纷,但该诉讼并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
林某与刘某因为交通损害赔偿纠纷,经某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申请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某区法院审查认为符合规定,裁定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林某与刘某当即履行完毕。后林某认为该调解协议中约定的残疾赔偿金数额远远小于自己遭受的损失,刘某可以何种方式救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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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D
本题解析:
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为特别程序,特别程序一审终审,对其判决、裁定不能上诉,也不能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另外,特别程序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适用特别程序作出新的判决、裁定,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特别程序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特别程序)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故本题当事人对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裁定有异议可以向作出该裁定的某区法院提出异议,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查作出新的判决、裁定,不能上诉、不能申请再审,也不存在复议的问题。
甲对乙有20万元债权到期,乙对丙有20万元债权。甲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依法将乙列为第三人。诉讼中甲、丙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丙将一条价值20万元的手链交付给甲,用于清偿该笔债务,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丁主张手链是自己的,欲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下列关于本案当事人的表述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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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B
本题解析:
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以起诉第三人为原告,原审的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为被告,原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要分情况讨论,原生效裁判中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被告,原生效裁判中不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第三人。据此分析本案,丁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丁为原告。原审中甲是原告,丙是被告,乙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故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应当以原审原告甲和原审被告丙作为被告,而原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乙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诉讼地位应当视其在生效裁判文书中是否承担义务而定。原生效调解书约定的内容是“丙将一条价值20万元的手链交付给甲”,显然,在该生效调解书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乙不承担责任,故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乙应当作为第三人,不能作为被告。
李某起诉吉通公司,履行合同义务,A市B区法院判决驳回,李某上诉,在上诉状提交后第三天,李某车祸身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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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D
本题解析:
本案当事人提交上诉状,一审判决未生效,本案尚在诉讼中,故本案属于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继续诉讼,故法院应当裁定诉讼中止,通知继承人参加诉讼。既然本案当事人已经提出上诉,故案件已经进入二审程序,应当由二审法院作出诉讼中止的裁定。也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思考,中止的目的是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继续诉讼,即是等待二审是否继续进行,故应当由二审法院作出诉讼中止的裁定。
夏某在回宿舍的楼道里,被季某堆放在楼梯过道的衣柜不小心绊倒受伤,夏某向法院起诉季某,要求损害赔偿。在诉讼中本案被告季某是否存在过错产生争议,关于该争议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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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C
本题解析:
A项,证明责任应当由当事人承担,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
B项,本案搁置物致人损害并非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人季某有过错是本案侵权构成要件,是本案的证明对象。
CD两项,首先,原则上应当由原告证明侵权责任构成四要件(行为、结果、因果关系和过错),被告证明免责事由。其次,堆放物致人损害属于过错推定,故在证明责任分配中应当将过错倒置给被告证明。因此,应当由原告证明行为、结果、因果关系,被告证明免责事由和无过错。本案争议事实是季某是否存在过错,显然,应当由被告季某对自己无过错承担证明责任。
张老头有一套房屋,张老头死后,张甲和张乙因遗产继承纠纷,张甲将张乙诉至法院,诉讼中,邻县张老头的女儿张丙向法院主张继承遗产,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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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B
本题解析:
本案原告是张甲,被告是张乙,法律关系是法定继承。张丙是基于法定继承关系主张权利,故张丙也是本案张甲、张乙争议的法定继承的一方当事人,故张丙应当是共同原告或者被告,而不是有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显然,张丙是主张权利,故应当为共同原告。故本案应当以张甲、张丙为共同原告,张乙为被告。
甲省M市A区的李某在位于乙省N市B区的张某电商平台上购买了货物,购物条款约定发生争议由乙省N市B区法院管辖。发生纠纷后,李某向甲省M市A区法院起诉,张某以有管辖协议为由提出管辖异议,李某认为,因乙省N市已成立互联网法院,管辖协议无效。M市A区法院认为管辖异议成立,将案件移送至N市B区法院,问N市B区法院如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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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A
本题解析:
根据《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规定》,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该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法院管辖的发生在互联网上的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简而言之,首先根据正常的合同或者侵权纠纷的管辖权判断思路确定纠纷的管辖法院,然后判断如果该纠纷属于发生在互联网上,且该市有互联网法院,则纠纷属于互联网法院管辖。本案中,首先根据管辖协议确定本案应当由N市B区法院管辖,同时属于发生在互联网上的合同纠纷,N市设有互联网法院,故本案应当由N市互联网法院管辖。现在M市A区法院将案件移送给N市B区法院,而本案应当由N市互联网法院管辖,故M市A区法院移送错误,但移送管辖只能移送一次,受移送法院认为本院没有管辖权,不能将案件退回,也不能再移送,只能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故本案受移送的N市B区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报请其上级法院即N市中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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