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二》深度自测卷2
- 推荐等级:
- 发布时间:2022-02-08 11:12
- 卷面总分:100分
- 答题时间:240分钟
- 试卷题量:100题
- 练习次数:14次
- 试卷分类:法律职业客观题二
- 试卷类型:模拟考题
试卷预览
2015年4月,居住在B市(直辖市)东城区的林剑与居住在B市西城区的钟阳(二人系位于B市北城区正和钢铁厂的同事)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钟阳向林剑借款20万元,月息1%,2017年1月20日前连本带息一并返还。合同还约定,如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可向B市东城区仲裁委员会仲裁。至2017年2月,钟阳未能按时履约。2017年3月,二人到正和钢铁厂人民调解委员会(下称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调解委员会委派了三位调解员主持该纠纷的调解。
如调解成功,林剑与钟阳在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如下协议:2017年5月15日之前,钟阳向林剑返还借款20万元,支付借款利息2万元。该协议有林剑、钟阳的签字,盖有调解委员会的印章和三位调解员的签名。钟阳未按时履行该调解协议,林剑拟提起诉讼。在此情况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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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B
本题解析:
《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种情形下应当以不履行调解协议义务的对方为被告。
甲、乙、丙三人签订合伙协议并开始经营,但未取字号,未登记,也未推举负责人。其间,合伙人与顺利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淀粉加工设备一台,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设备归承租人所有。合同签订后,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选择和要求向设备生产商丁公司支付了价款。
乙在经营期间发现风险太大,提出退伙,甲、丙表示同意,并通知了出租人,但出租人表示反对,认为乙退出后会加大合同不履行的风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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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B
本题解析:
选项A、C错误,选项B正确。《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民通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据此可知,经甲、丙同意后,乙可以退伙,无需经出租人同意,也无需向出租人提供担保。
选项D错误。《民通意见》第五十三条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据此可知,乙退伙后仍须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甲、乙双方于2013年5月6日签订水泥供应合同,乙以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为其价款支付提供了最高额抵押,约定2014年5月5日为债权确定日,并办理了登记。丙为担保乙的债务,也于2013年5月6日与甲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为一年,自债权确定日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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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C
本题解析:
《物权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可知,在2014年5月5日前,甲对乙的债权可转让,但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仍由甲享有,而非消灭。
张某是甲公司第二大股东,身价过亿。2018年1月,张某去美国考查,遭遇车祸,当场殒命,客死他乡。张某生前曾订立遗嘱,身故后的所有财产归唯一的儿子张晓某继承。据查,张某离异,张晓某现年两岁半,甲公司章程对于股权继承没有约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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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D
本题解析:
《公司法》对股东资格没有设置任何条件的要求,所以对于自然人股东的行为能力没有要求。A项错误,D项正确。《公司法》第32条第2、3款:“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股东名册证明了股东资格的存在和变动,所以只要甲公司的股东名册变更登记为张晓某,他则具有股东资格和身份,工商登记只是对抗效力,B项错误。《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6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章程没有特殊约定,也没有提示股东的特殊约定,所以在张晓某继承其父张某的股权时,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不能支持,C项错误。
某有限合伙企业有李某、夏某与韩某三名合伙人,李某是有限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所有的合伙人不得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2018年3月,李某擅自将自有的一套设备卖与合伙企业,收益10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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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A
本题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99条:“合伙人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李某作为有限合伙人突破合伙协议的约定,做出了自我交易行为,该行为依旧是有效行为,只是所得收益应收归合伙企业所有,所以只有A项正确。
李佳佳是甲公司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李佳佳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货物买卖合同》标的额200万元,为支付货款,李佳佳擅自以甲公司名义签发一张2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李佳佳在票据上签章,但未加盖甲公司印章。关于该票据下列说法正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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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D
本题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1条第(一)项:“票据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上不符合票据法以及下述规定的,该签章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一)商业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所以本案中的汇票,只有法定代表人签章,并没有甲公司印章,该出票人签章无效。《票据法》第22条:“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出票人签章是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签章无效导致票据无效,A、B项错误。李佳佳作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的《货物买卖合同》有效,甲公司应该承担付款责任,D项正确,C项错误。
驰名世界的宝马(BMW)汽车公司在荷兰的子公司通过一个完善的经营网络销售宝马汽车,只有符合条件的经销商才能加入该网络并使用宝马(BMW)商标。D先生并未加入该网络,专门经销二手宝马汽车,并提供维修服务,在广告中称自己“提供BMW维修”。甲公司未经宝马公司授权,擅自销售宝马汽车。乙公司不知道甲公司未得到授权,为其提供了运输服务。下列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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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C
本题解析:
根据商标“权利用尽”的理论,宝马汽车经合法投放市场后,他人在购买后无须经过商标权人许可,即可将带有该商标的商品再次售出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公众。所以D先生经销二手宝马汽车的行为不认定侵权行为,A项错误。B项属于对于“BMW”的非商标性使用,只是为了表明自己产品的功能或特点,并没有与宝马公司使用“宝马BMW”商标的产品相混淆,所以没有侵权,错误。《商标法》第5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甲公司属于本条中第(三)项,认定侵权,C项正确。乙公司没有“故意”的过错,不认定侵权行为,D项错误。
甲被宣告死亡,但5年后甲重新出现,关于撤销宣告死亡及相关后果,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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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D
本题解析: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据此,撤销宣告死亡,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均可,无顺序,A正确,不当选。《民法典》第51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据此,即使配偶没有再婚,也不一定自行恢复,因为当被宣告死亡的一方重新出现并撤销宣告死亡的,其配偶只需要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即不能恢复婚姻关系,故B正确,不当选。《民法典》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据此,基于继承而获得被宣告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若是财产已经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继承之外的方式),则第三人没有返还的义务,由继承人进行适当补偿,C正确,不当选。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的,只有当配偶再婚或向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恢复的情形才不恢复原婚姻关系,除此之外其他情形,均可自行恢复,故D错误,当选。
甲国公民张某2017年通过工作签证进入到我国境内,下列说法准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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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A
本题解析:
选项A正确。根据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可以遣送出境的情形总结有4种,分别是:(1)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2)有不准入境情形的;(3)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4)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A项属于其中非法就业被遣送。选项B错误。根据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8条的规定,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不准出境。但是按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有关协议,移管被判刑人的除外。大家注意,这里不需要某个机关再行决定。选项C错误。根据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8条的规定,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经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大家注意,这里的表述是“未了结的”的民事案件。C项表述中虽然决定机关是正确的,但不是简单的“涉及”就不得出境。选项D错误。根据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8条的规定,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不准出境。这里的决定机关升级了,是省部级政府啦。
定居在甲国首都的中国人张某来华旅游,旅行期间张某购买了价值1万元人民币的翡翠饰品。张某购买后心生悔意,遂以未达到甲国法中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为由向我国法院起诉确认该批交易无效。经查明,甲国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为20周岁,张某购买时的年龄为19周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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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C
本题解析:
选项A错误。本题的考点是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规则。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第12条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从该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国籍并不是确定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法律适用规则的决定因素。选项B错误。如A项解析所述,适用行为人经常居所地法是自然人行为能力法律适用规则的一般原则。但本题恰恰就是“二般”的情况。属于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应该适用行为地法即中国法。选项C正确。如A项解析所述,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应该适用行为地法即中国法。选项D错误。虽然本案应该适用中国法,但其理由并不正确,至少表面上我们保护的肯定是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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