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真题精选
- 推荐等级:
- 发布时间:2022-02-03 09:55
- 卷面总分:100分
- 答题时间:240分钟
- 试卷题量:100题
- 练习次数:8次
- 试卷分类:法律职业客观题一
- 试卷类型:历年真题
试卷预览
王某,女,1990年出生,于2012年2月1日入职某公司,从事后勤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工资为人民币3000元,试用期1个月。2012年6月30日,王某因无法胜任经常性的夜间高处作业而提出离职,经公司同意,双方办理了工资结算手续,并于同日解除了劳动关系。同年8月,王某以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再支付工资12000元。请回答第题。
关于该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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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D
本题解析:
选项A错误,《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题中,王某入职后工作未满一年。选项B错误,《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选项C错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本题不属于应当支付补偿金的情形。选项D正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王某,女,1990年出生,于2012年2月1日入职某公司,从事后勤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工资为人民币3000元,试用期1个月。2012年6月30日,王某因无法胜任经常性的夜间高处作业而提出离职,经公司同意,双方办理了工资结算手续,并于同日解除了劳动关系。同年8月,王某以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再支付工资12000元。请回答第题。
关于女工权益,根据《劳动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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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B
本题解析:
选项A错误,《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该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选项B正确,《劳动法》第六十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选项C、D错误,《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该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甲国T公司与乙国政府签约在乙国建设自来水厂,并向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投保。依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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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D
本题解析:
选项A错误,货币汇兑险,是指承保由于东道国的责任而采取的任何措施,使投资人无法自由将其投资所得、相关投资企业破产的清算收入及其他收益兑换成可自由使用的货币,或依东道国的法律,无法将相关收益汇出东道国的风险。货币贬值则属于商业风险,不属于货币汇兑险的范畴。选项B错误,战争内乱险承保影响投资项目的战争或内乱而导致的风险。主要发生于东道国境外的军事行为或内乱如果损害位于该东道国境内的投资项目的有形资产或妨害该投资项目的业务,也属于该险的范畴。战争内乱不包括工人罢工。选项C错误,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承保由于东道国政府的责任而采取的任何立法或措施,使担保人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被剥夺,或剥夺了其投资中产生的大量效益的风险。政府为管理其境内的经济活动而通常采取的普遍适用的非歧视性措施不在此列,乙国征税的行为属于普遍适用的非歧视性措施。选项D正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所承保的政府违约险,指东道国对担保权人的违约,且担保权人无法求助于司法或仲裁机构对毁约或违约的索赔作出决定;或司法或仲裁部门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作出裁决,或有这样的裁决而不能实施。
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新技术许可协议,规定在约定期间内,甲公司在亚太区独占使用乙公司的该项新技术。依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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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A
本题解析:
独占许可证协议指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及地域内,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技术的独占使用权,许可方不能在该时间及地域范围内再使用该项出让的技术,也不能将该技术使用权另行转让给第三方。
应国内化工产业的申请,中国商务部对来自甲国的某化工产品进行了反倾销调查。依《反倾销条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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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B
本题解析:
选项A错误,中国政府的实地调查可以在境内进行,也可以经外国政府同意在境外进行。选项B正确,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选项C错误,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商务部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选项D错误,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订立了服装进口合同,信用证付款,丙银行保兑。货物由“铂丽”号承运,投保了平安险。甲公司知悉货物途中遇台风全损后,即通知开证行停止付款。依《海牙规则》、UCP600号及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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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C
本题解析:
选项A错误,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对于自然灾害造成的货损免责。选项B错误,信用证支付过程中,银行只能审查单据,不能以货物为理由拒付。选项C正确,本案投保了平安险,对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实际全损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选项D错误,开证行拒付不能成为保兑行拒付或撤销保兑的理由。
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签订了进口设备合同,分三批运输。两批顺利履约后乙公司得知甲公司履约能力出现严重问题,便中止了第三批的发运。依《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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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B
本题解析:
选项A错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不涉及货物所引起的人身伤亡责任。选项B正确,选项C错误,选项D错误。类似于不安抗辩权,对方履约能力出现严重问题可以终止履行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充分担保则必须继续履行。
蒙古公民高娃因民事纠纷在蒙古某法院涉诉。因高娃在北京居住,该蒙古法院欲通过蒙古驻华使馆将传票送达高娃,并向其调查取证。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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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A
本题解析:
我国允许外国驻华使、领馆直接向其本国国民送达或取证,但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俄罗斯公民萨沙来华与中国公民韩某签订一份设备买卖合同。后因履约纠纷韩某将萨沙诉至中国某法院。经查,萨沙在中国境内没有可供扣押的财产,亦无居所;该套设备位于中国境内。关于本案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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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B
本题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管辖和合同的法律适用。ABC项,《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虽然当事人在中国境内没有可供扣押的财产,亦无居所,但合同在中国领域内签订,同时诉讼标的物在中国境内,故中国法院有权管辖,A项错误。根据该条,此类案件可以由合同签订地或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B项正确,C项错误。
D项,对于合同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对于可选择的法律,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7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不一定要与合同有实际联系,本题中可选择的法律并不仅限于中国法或俄罗斯法,D项错误。
经常居所在汉堡的德国公民贝克与经常居所在上海的中国公民李某打算在中国结婚。关于贝克与李某结婚,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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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A
本题解析:
本题考查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AD项,结婚条件,即结婚实质要件,指婚姻双方当事人缔结有效婚姻必须满足的实体条件,如结婚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定婚龄、未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等。法定婚龄属结婚条件范畴,对此,《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本题中,当事人没有共同经常居所,也没有共同国籍,而在一方经常居所地(中国)结婚,故结婚条件应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即中国法,A项正确,D项错误。
BC项,结婚手续,即结婚形式要件,指婚姻关系成立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对此,《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2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本题中,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和国籍国分别为德国和中国,婚姻缔结地在中国,故结婚手续符合中国法或德国法,均为有效,B项错误。从上述分析也可看出,结婚相关事项所适用的法律并不相同,C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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