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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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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四)甲女与乙男在某社交软件互加好友,手机网络聊天过程中,甲女多次向乙男发送暧昧言语和色情图片,表示可以提供有偿性服务。二人于酒店内见面后因价钱谈不拢而争吵,乙男强行将甲女留在房间内,并采用胁迫手段与其发生性关系。后甲女向公安机关报案,乙男则辩称双方系自愿发生性关系。

乙男提供了二人之前的网络聊天记录。关于这一网络聊天记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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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A

本题解析:

选项A正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据此可知,手机网络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的范畴。

选项B错误,按照规定,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返还时,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否由二人以上进行,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有无提取、复制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的文字说明和签名。可知,不是“必须随原始的聊天时使用的手机移送”。

选项C错误,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不是“只有经甲女核实认可”。换句话说,即使甲女不认可,但依法查证属实的证据是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

选项D错误,关联性也称为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客观联系,对证明刑事案件事实具有某种实际意义,反之,与本案无关的事实或材料,都不能成为刑事证据。“网络聊天记录”涉及到案件发生的原因,是可以作为证据的。

单选题

(二)甲是A公司(国有房地产公司)领导,因私人事务欠蔡某600万元。蔡某让甲还钱,甲提议以A公司在售的商品房偿还债务,蔡某同意。甲遂将公司一套价值600万元的商品房过户给蔡某,并在公司财务账目上记下自己欠公司600万元。三个月后,甲将账作平,至案发时亦未归还欠款。(事实一)

A公司有工程项目招标。为让和自己关系好的私营公司老板程某中标,甲刻意安排另外两家公司与程某一起参与竞标。甲让这两家公司和程某分别制作工程预算和标书,但各方约定,若这两家公司中标,就将工程转包给程某。程某最终在A公司预算范围内以最优报价中标。为感谢甲,程某花5000元购买仿制古董赠与甲。甲以为是价值20万元的真品,欣然接受。(事实二)

甲曾因公务为A公司垫付各种费用5万元,但由于票据超期,无法报销。为挽回损失,甲指使知情的程某虚构与A公司的劳务合同并虚开发票。甲在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后,找公司财务套取“劳务费”5万元。(事实三)

请回答第题。

关于事实二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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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A

本题解析:

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据此可知,要构成串通投标罪,行为人必须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本案中,甲让这两家公司和程某分别制作工程预算和标书,这说明三家公司之间并没有串通投标报价。程某最终在A公司预算范围内以最优报价中标。这说明他们串通的行为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所以甲和这三家公司之间不构成串通投标罪。同时,甲当然也不构成教唆犯。

选项C.D错误,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古董、字画时,收到赝品的应如何认定受贿数额的问题,在实践中一直有争议。应当区分两种情况来讨论这个问题:(1))行贿人明知是赝品,谎称是真品,按照真品的价格向受贿人行贿的;(2)行贿人不知道是赝品,误以为是真品,按照真品的价格向受贿人行贿的。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本来都应该按照赝品的实际价格认定受贿数额,但是在第二种情况下,行贿人确实花费了真品的价格购买赝品,受贿人也有接受真品价格那么高的受贿数额的故意,将受贿数额认定为赝品的价格有些罚不当罪。所以,目前较为合理的做法是:对于第一种情况,因为行贿人确实只有行贿赝品的故意,所以直接按照赝品的价格认定受贿数额。对于第二种情况,不计算数额,仅按照情节轻重处理,并且认定为受贿既遂。《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后,对于贪污罪和受贿罪的量刑不再唯数额论,情节轻重也可以作为量刑的依据。根据上述观点,程某的行贿数额仅为5000元。根据《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要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至少应为1万元(有其他较重情节的),通常为3万元。甲的受贿数额只有5000元,不构成受贿罪。根据该解释第七条的规定,要构成行贿罪,行贿数额至少应为1万元(有其他较重情节的),通常为3万元。程某也不构成行贿罪。

单选题

(二)甲是A公司(国有房地产公司)领导,因私人事务欠蔡某600万元。蔡某让甲还钱,甲提议以A公司在售的商品房偿还债务,蔡某同意。甲遂将公司一套价值600万元的商品房过户给蔡某,并在公司财务账目上记下自己欠公司600万元。三个月后,甲将账作平,至案发时亦未归还欠款。(事实一)

A公司有工程项目招标。为让和自己关系好的私营公司老板程某中标,甲刻意安排另外两家公司与程某一起参与竞标。甲让这两家公司和程某分别制作工程预算和标书,但各方约定,若这两家公司中标,就将工程转包给程某。程某最终在A公司预算范围内以最优报价中标。为感谢甲,程某花5000元购买仿制古董赠与甲。甲以为是价值20万元的真品,欣然接受。(事实二)

甲曾因公务为A公司垫付各种费用5万元,但由于票据超期,无法报销。为挽回损失,甲指使知情的程某虚构与A公司的劳务合同并虚开发票。甲在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后,找公司财务套取“劳务费”5万元。(事实三)

请回答第题。

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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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C

本题解析:

选项A错误,贪污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公共财产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挪用公款罪是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款非法挪为己用的行为。挪用公款者具有偿还公款的意图,没有将公款非法据为己有的故意。本案中,甲用A公司在售的商品房偿还自己的债务,但是甲并没有直接将账做平,而是在公司财务账目上记下自己欠公司600万元。这说明在一开始,甲并没有贪污这套房子的故意。他只有挪用这套房子还债的故意。所以,甲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选项B错误,甲挪用的是公司现实控制的房子,不是公司现实控制的600万元现金。所以,甲的行为只能被认定为挪用公物。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一般的公物不构成犯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才构成挪用公款罪。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如果甲确实没有偿还这600万元的能力,甲的行为会给公司造成600万元的损失,那么可以将甲的行为认定为刑法第168条规定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选项C正确,甲“将账作平,至案发时亦未归还欠款”,可知此时甲就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了,贪污罪的对象包括公款和公物,因此甲构成贪污罪。

选项D错误,甲侵占公司600万元,这是从其挪用公物600万元发展过来的。将这一行为认定为贪污罪,就不能再将甲的挪用行为认定为犯罪了,不然就是重复评价了,而且,甲的行为本来也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单选题

(一)甲将私家车借给无驾照的乙使用。乙夜间驾车与其叔丙出行,途中遇刘某过马路,不慎将其撞成重伤,车辆亦受损。丙下车查看情况,对乙谎称自己留下打电话叫救护车,让乙赶紧将车开走。乙离去后,丙将刘某藏匿在草丛中离开。刘某因错过抢救时机身亡。(事实一)

为逃避刑事责任,乙找到有驾照的丁,让丁去公安机关“自首”,谎称案发当晚是丁驾车。丁照办。公安机关找甲取证时,甲想到若说是乙造成事故,自己作为被保险人就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车损赔偿,便谎称当晚将车借给了丁。(事实二)

后甲找到在私营保险公司当定损员的朋友陈某,告知其真相,请求其帮忙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陈某遂向保险公司报告说是丁驾车造成事故,并隐瞒其他不利于甲的事实。甲顺利获得7万元保险赔偿。(事实三)

请回答第题。

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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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D

本题解析:

选项A错误,“逃逸致人死亡”,是指因逃逸延误救治,导致被害人由受伤害转变为死亡。本案中,乙在交通肇事后有逃逸行为。但是,乙是在丙谎称他会打电话叫救护车后才离开的。乙并不放任刘某的死亡。所以,乙只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不构成逃逸致人死亡。

选项B错误,乙确实有交通肇事行为,但其本人的行为只是导致刘某重伤,刘某的死亡是由于丙将刘某藏匿在草丛中,刘某因错过抢救时机而身亡的。因此,乙的交通肇事行为并没有致人死亡。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第234条第2款(故意伤害罪)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本案中,丙将刘某藏匿致使其错过抢救时机身亡,构成故意杀人罪。丙的行为已经不是交通肇事的过失行为,而是故意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同时,乙对刘某的死亡并不放任,所以乙不必为刘某的死亡负责。

单选题

某区卫计局以董某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为由作出没收其违法诊疗工具并处5万元罚款的处罚。董某向区政府申请复议,区政府维持了原处罚决定。董某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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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C

本题解析:

选项A错误,《行政诉讼法适用解释》第七条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选项B错误,《行政诉讼法适用解释》第八条规定,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选项C正确,《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选项D错误,《行政诉讼法适用解释》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此处注意,修订前的司法解释规定,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自然无效。

单选题

某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以某公司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为由,作出处罚决定。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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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A

本题解析:

选项A正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据此可知,一般情形下的申请期限为60日。

选项B错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选项C错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据此可知,此处“不能进行调解”的说法不准确。

选项D错误,《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单选题

李某多次发送淫秽短信、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公安机关经调查拟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关于此处罚决定,下列哪一做法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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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C

本题解析:

选项A错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据此可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应由公安机关作出。

选项B错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据此可知,只有“罚款或者警告”处罚可以当场作出。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据此可知,拘留决定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不允许口头作出。

单选题

为落实淘汰落后产能政策,某区政府发布通告:凡在本通告附件所列名单中的企业两年内关闭。提前关闭或者积极配合的给予一定补贴,逾期不履行的强制关闭。关于通告的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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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B

本题解析:

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实施的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其行为形式体现为行政法律文件,其中包括规范文件和非规范文件。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据此可知,某区政府责令特定企业限期关闭的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选项C错误,行政给付,是指行政主体在特定情况下,依法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物质利益或赋予其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本题中,并非依申请给予物质利益。

选项D错误,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模范地遵纪守法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的或精神的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本题中,给予补贴只是鼓励企业按要求关闭的手段,并非行政奖励。

单选题

根据规定,地方的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拟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由下列哪一机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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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B

本题解析: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地方的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拟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事业编制的全国性标准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单选题

甲犯抢夺罪,法院经审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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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D

本题解析:

选项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选项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选项C错误,按照《刑诉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控辩双方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的,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

选项D正确,《刑诉解释》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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