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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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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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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通过房产经纪公司购买王某一套住房并办理了转让登记手续,后王某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登记行为。行政诉讼过程中,王某又以张某为被告就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提起民事诉讼。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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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A

本题解析:

【考点】聘任制公务员【详解】根据《公务员法》第95条的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但是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据此保密局不能聘任负责保密工作的计算机程序员,A选项错误。根据《公务员法》第98条第3款规定,“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B选项正确。根据《公务员法》第98条第2款规定,“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据此C选项错误。《公务员法》中没有规定聘任公务员的合同须经上级机关批准,D选项错误。
【考点】行政诉讼判决【详解】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1条第1款第(六)项“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须中止行政诉讼。本案中合同效力的确定须待民事判决生效后可知,因此应中止行政诉讼,A选项正确。行政诉讼中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合并审理有两种情形,即《行政诉讼法解释》第61条规定:“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2款规定:“在行政许可案件中,当事人请求一并解决有关民事赔偿问题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因为该处的房屋买卖转让登记并不属于行政裁决也不属于行政许可,故本案中法院不可以决定民事与行政案件合并审理,B选项错误。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则行政机关的转让登记所依据的事实不存在,法院应判决撤销登记行为;若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则转让登记合法,则按照《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应判决维持转让登记。据此,CD选项错误。【陷阱】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情况下法院对做出何种判决有三种选择:一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判决维持;二是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6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三是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57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判决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二是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
【考点】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强制执行措施;行政诉讼的受理【详解】本题中,甲偷开乙的轿车,轿车并不是违法财物,公安局不可以对乙的轿车予以扣押,A选项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撤回行政复议后,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据此,如甲能够证明撤回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对该处罚决定提出复议申请,B选项正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行政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据此C选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35条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据此,法院应当受理甲的起诉,D项错误。

单选题

共用题干

关于聘任制公务员,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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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B

本题解析:

【考点】聘任制公务员【详解】根据《公务员法》第95条的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但是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据此保密局不能聘任负责保密工作的计算机程序员,A选项错误。根据《公务员法》第98条第3款规定,“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B选项正确。根据《公务员法》第98条第2款规定,“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据此C选项错误。《公务员法》中没有规定聘任公务员的合同须经上级机关批准,D选项错误。
【考点】行政诉讼判决【详解】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1条第1款第(六)项“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须中止行政诉讼。本案中合同效力的确定须待民事判决生效后可知,因此应中止行政诉讼,A选项正确。行政诉讼中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合并审理有两种情形,即《行政诉讼法解释》第61条规定:“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2款规定:“在行政许可案件中,当事人请求一并解决有关民事赔偿问题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因为该处的房屋买卖转让登记并不属于行政裁决也不属于行政许可,故本案中法院不可以决定民事与行政案件合并审理,B选项错误。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则行政机关的转让登记所依据的事实不存在,法院应判决撤销登记行为;若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则转让登记合法,则按照《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应判决维持转让登记。据此,CD选项错误。【陷阱】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情况下法院对做出何种判决有三种选择:一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判决维持;二是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6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三是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57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判决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二是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
【考点】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强制执行措施;行政诉讼的受理【详解】本题中,甲偷开乙的轿车,轿车并不是违法财物,公安局不可以对乙的轿车予以扣押,A选项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撤回行政复议后,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据此,如甲能够证明撤回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对该处罚决定提出复议申请,B选项正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行政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据此C选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35条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据此,法院应当受理甲的起诉,D项错误。

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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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故意杀人案经某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根据下列条件,回答95-97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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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B

本题解析:

【考点】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核准、执行【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据此,核准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选项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50条第1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据此,本案死刑立即执行命令应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故选项B不正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17条第1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七日内执行。”据此,王某应由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执行,选项C正确。根据前述规定,死刑的执行主体是人民法院,虽然《刑事诉讼法》第252条第3款规定“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但执行主体并未发生变化,故选项D不正确。正确答案是A、C。
【考点】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2款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故无期徒刑的执行机关是监狱,选项A正确。该法第259条规定:“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故剥夺政治权利刑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选项B正确。《刑法》第57条第1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应根据这一规定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选项C正确。《刑法》第57条第2款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选项D的做法不正确。正确答案是A、B、C。
【考点】财产刑的执行【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据此,选项A不正确。该解释第441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财产刑,同时又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民事赔偿责任。”据此,选项B正确。该解释第440条规定:“执行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过程中,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有关执行异议的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后,恢复执行:……(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确有理由的;……。”据此,案外人仅提出异议的,不构成应当中止执行的充分条件,选项C不正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41条第2款规定:“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需要以被执行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据此,经债权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的债务限于被执行人案发前所负正当债务,而非所有债务。选项D错误。正确答案为B。

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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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预谋修车后以假币骗付。某日,甲、乙在某汽修厂修车后应付款4,850元,按照预谋甲将4,900元假币递给乙清点后交给修理厂职工丙,乙说:“修得不错,零钱不用找了”,甲、乙随即上车。丙发现货币有假大叫“别走”,甲迅即启动驶向厂门,丙扑向甲车前风挡,抓住雨刮器。乙对甲说:“太危险,快停车”,甲仍然加速,致丙摔成重伤。请回答91-94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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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A

本题解析:

【考点】持有、使用假币罪;诈骗罪【详解】根据《刑法》第172条的规定,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甲将假币递给乙清点后交给修理厂职工丙,明显符合持有、使用假币罪的构成要件。本案的主要问题在于甲乙两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甲乙原本没有支付费用的意思,而伪装具有支付费用的意思而欺骗丙为之修车,则构成诈骗罪。但是本案中,虽然假币具有欺骗性,但甲乙在开始时并没有修车不付钱的意图,故不能认定甲乙实施了欺骗行为,因此甲乙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同时,二人的行为明显也不构成抢夺罪与抢劫罪。综上,甲乙的行为只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选项A是正确的。
【考点】故意;过失【详解】根据《刑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根据《刑法》第15条第1款的规定,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本案中,甲在乙作出提醒的情况下仍然加速,可见其对丙重伤的结果持一种放任的态度,即主观心态为间接故意,因此只有选项A是正确的。
【考点】共同犯罪【详解】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本案中,甲、乙只是共同预谋修车后以假币骗付,但对于甲致丙重伤的行为,二人事前并无共同故意,因此乙对此行为不负刑事责任,选项B是错误的。既然乙对此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自然也不存在犯罪中止的问题,选项A也是错误的。
【考点】持有、使用假币罪;诈骗罪;故意伤害罪【详解】基于上述几题的分析可知,甲修车后以假币骗付的行为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而致丙重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选项ABCD都是错误的。

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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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预谋修车后以假币骗付。某日,甲、乙在某汽修厂修车后应付款4,850元,按照预谋甲将4,900元假币递给乙清点后交给修理厂职工丙,乙说:“修得不错,零钱不用找了”,甲、乙随即上车。丙发现货币有假大叫“别走”,甲迅即启动驶向厂门,丙扑向甲车前风挡,抓住雨刮器。乙对甲说:“太危险,快停车”,甲仍然加速,致丙摔成重伤。请回答91-94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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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A

本题解析:

【考点】持有、使用假币罪;诈骗罪【详解】根据《刑法》第172条的规定,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甲将假币递给乙清点后交给修理厂职工丙,明显符合持有、使用假币罪的构成要件。本案的主要问题在于甲乙两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甲乙原本没有支付费用的意思,而伪装具有支付费用的意思而欺骗丙为之修车,则构成诈骗罪。但是本案中,虽然假币具有欺骗性,但甲乙在开始时并没有修车不付钱的意图,故不能认定甲乙实施了欺骗行为,因此甲乙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同时,二人的行为明显也不构成抢夺罪与抢劫罪。综上,甲乙的行为只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选项A是正确的。
【考点】故意;过失【详解】根据《刑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根据《刑法》第15条第1款的规定,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本案中,甲在乙作出提醒的情况下仍然加速,可见其对丙重伤的结果持一种放任的态度,即主观心态为间接故意,因此只有选项A是正确的。
【考点】共同犯罪【详解】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本案中,甲、乙只是共同预谋修车后以假币骗付,但对于甲致丙重伤的行为,二人事前并无共同故意,因此乙对此行为不负刑事责任,选项B是错误的。既然乙对此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自然也不存在犯罪中止的问题,选项A也是错误的。
【考点】持有、使用假币罪;诈骗罪;故意伤害罪【详解】基于上述几题的分析可知,甲修车后以假币骗付的行为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而致丙重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选项ABCD都是错误的。

单选题

2009年2月10日,王某因涉嫌诈骗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4日,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某。4月10日,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王某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二年执行。5月10日,县公安局根据县法院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对王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王某上诉,6月1日,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王某申诉,12月10日,市中级法院再审认定王某行为不构成诈骗,撤销原判。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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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D

本题解析:

【考点】刑事赔偿【详解】刑事赔偿采取“实际羁押”原则,即只对申请人被错误羁押并实际执行,才给予赔偿。本案中,王某于2009年2月10日被拘留,至2009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在此期间是被“实际羁押”,国家应该给予赔偿。王某在2009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后及从2009年6月1日至2009年12月10日期间的缓刑执行都不处于被实际羁押的状态,因此对于从2009年5月10日开始至其被宣判无罪的2009年12月10日止的这段期间的损失,王某无权要求国家赔偿。据此,D选项正确。

单选题

关于在行政诉讼中法庭对证据的审查,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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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C

本题解析:

【考点】行政诉讼证据【详解】《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55条规定:“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一)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二)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三)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据此AD选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56条规定:“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一)证据形成的原因;(二)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三)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四)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五)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据此C选项正确,B项错误。

单选题

《环境保护法》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法院起诉。某县环保局依据《环境保护法》对违法排污企业作出罚款处罚决定,该企业不服。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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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A

本题解析:

【考点】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行政强制执行措施【详解】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此处,《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复议期限没有超过60日,所以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中规定的60日行政复议期限,据此A选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据该条款,只要其他法律(指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对行政诉讼的期限有规定,无论该期限是长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3个月还是短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3个月,均适用该法律的特别规定。本题中,《环境保护法》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期限另行作了规定,则应该依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计算起诉期限,据此该企业直接起诉的诉讼期限为15日,B选项错误。划拨款项和扣押财产拍卖都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内容,《环境保护法》中没有赋予环保机关直接强制执行的权力,县环保局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据此CD选项错误。【陷阱】注意《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中对申请或起诉期限的不同规定。《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是:申请期限最低为60日,其他法律规定期限超过60日,则适用其他法律规定,短于60日则适用《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是:行政诉讼期限原则为3个月,其他法律规定如属特别规定,无论是长于3个月还是短于3个月,均按该法律规定的期限计算。

单选题

陈某申请领取最低生活保障费,遭民政局拒绝。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民政局履行法定职责,同时申请法院先予执行。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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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C

本题解析:

【考点】行政诉讼先予执行【详解】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案件,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书面裁定先予执行。”考虑到该类原告本身的生活较为困难,要求其提供相应担保实际上便是剥夺了其获取救济的权利,故法律没有此方面的要求。据此A选项错误。根据上述同一条款,陈某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费属于行政诉讼中先予执行的范围,B选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8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据此,民政局不服法院先予执行裁定可以申请复议,C选项正确。根据上述48条第2款规定,法院做出该类先予执行裁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D选项错误。

单选题

某区城管局以甲摆摊卖“麻辣烫”影响环境为由,将其从事经营的小推车等物品扣押。在实施扣押过程中,城管执法人员李某将甲打伤。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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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B

本题解析:

【考点】行政强制;事实行为;行政赔偿【详解】行政强制执行措施一般是在对行政行为强制执行的过程中产生,其存在的前提是为了执行已经存在的某项具体行政行为。本题中,扣押物品的行为之前不存在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因此只能认定为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而不是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故A选项错误。所谓事实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不发生法律效果,或虽发生法律效果,但效果的发生是由于外界的某种事实状态所致的行为。李某殴打甲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也属于职务行为,B选项正确。对于违法违规经营的小摊贩,城管局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对相关物品进行扣押,属于合法行为。该扣押行为必须与李某打伤甲的行为予以分开,所以尽管甲被打伤,但是扣押甲物品的行为并不违法。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以殴打等方式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赔偿是指“国家赔偿”。本题中,李某在执法过程中打伤甲某,属于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致人伤害,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应由李某所在城管局对甲某予以赔偿,城管局赔偿后可按《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对李某予以追偿。据此,D选项错误。【陷阱】注意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区分。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措施不以当事人负有行政法上的义务为前提,而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运用,必须以当事人负有行政法上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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