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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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2-03 08:55
- 卷面总分:100分
- 答题时间:240分钟
- 试卷题量:100题
- 练习次数:10次
- 试卷分类:法律职业客观题一
- 试卷类型:历年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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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B
本题解析:
本案中,一审法院以现行《刑法》中关于受贿罪规定作为大前提,杨某所实施的行为作为小前提,得出相应的结论,因而一审法院的法官运用的是一种演绎推理。故选项A的说法不正确,而选项C的说法正确。二审法院法官在进行法律推理时,将《刑法》中的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与杨某所实施的具体行为加以综合比较,对案件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判和分析,属于一种辩证推理的范畴,具体而言运用了辩证推理中的类比推理。故选项B和选项D的说法是正确的。综上,本题答案为A。
条约生效后,对缔约国的国家机关、团体和公民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国际条约也是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之一。我国的国内法中还规定了国际条约的法律效力。例如,《民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除外。《民法》的该条规定以一般原则的方式将国际条约并入我国国内法,作为我国法律渊源。而《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是我国已缔结的国际条约,据此《著作权法》和《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都是我国的法律渊源,在审判时可以直接适用。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D。
《地方组织法》没有对县长连选连任的限制,故选项A错误。《地方组织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县长、副县长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故选项B错误。《地方组织法》第64条第2款和第4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县人民代表大会无权自己决定,故选项C错误。根据《地方组织法》第8条、第59条的规定,县的预算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变更;县政府对预算只有执行权,故选项D错误。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D。
《民法》第145条第2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故B正确;国际私法关于合同准据法的理论有分割论与统一论之分。主张对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与合同的有效性应分别适用不同国家法律的,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分割论。主张统一确定准据法的,是统一论。故C正确;特征履行法是在确定合同准据法的过程中选定最密切联系地法律作为合同准据法的方法。按照特征履行法的理论,当事人未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确定合同的最密切联系地,再根据这个最密切联系地确定合同的准据法。故D正确。
EXW是在卖方工厂交货,卖方义务最小,买方义务最大。所以修格公司如果选择EXW贸易术语,就意味着它要承担的相关义务比选择任何其他的贸易术语都要大。故A正确;F组中的贸易术语FCA、FAS、FOB也是常用的术语,所以双方都有可能接受F组中的某项贸易术语。故D正确。
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可以做广告,但不得乱许诺、高收费、搞风险代理、不敬业尽职、挖墙脚争案源,故A错误。法官职业道德要求法官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依法判案。故B错误。根据《公证法》42条规定,C正确。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是对法律工作者的一般要求。故D正确。
《拍卖法》第23条规定:“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但是公司职员的私人物品不属于公司所有,应此,本案中拍卖公司的拍卖行为有效。故B正确。
《拍卖法》第51条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椎或者以其他方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所以,在拍定以后合同已成立,并已生效。故本题答案为B。
《拍卖法》第63条规定,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本公司物品拍卖的全部所得。故本题答案为B。
《拍卖法》第39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故本题答案为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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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B
本题解析:
本案中,一审法院以现行《刑法》中关于受贿罪规定作为大前提,杨某所实施的行为作为小前提,得出相应的结论,因而一审法院的法官运用的是一种演绎推理。故选项A的说法不正确,而选项C的说法正确。二审法院法官在进行法律推理时,将《刑法》中的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与杨某所实施的具体行为加以综合比较,对案件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判和分析,属于一种辩证推理的范畴,具体而言运用了辩证推理中的类比推理。故选项B和选项D的说法是正确的。综上,本题答案为A。
条约生效后,对缔约国的国家机关、团体和公民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国际条约也是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之一。我国的国内法中还规定了国际条约的法律效力。例如,《民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除外。《民法》的该条规定以一般原则的方式将国际条约并入我国国内法,作为我国法律渊源。而《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是我国已缔结的国际条约,据此《著作权法》和《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都是我国的法律渊源,在审判时可以直接适用。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D。
《地方组织法》没有对县长连选连任的限制,故选项A错误。《地方组织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县长、副县长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故选项B错误。《地方组织法》第64条第2款和第4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县人民代表大会无权自己决定,故选项C错误。根据《地方组织法》第8条、第59条的规定,县的预算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变更;县政府对预算只有执行权,故选项D错误。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D。
《民法》第145条第2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故B正确;国际私法关于合同准据法的理论有分割论与统一论之分。主张对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与合同的有效性应分别适用不同国家法律的,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分割论。主张统一确定准据法的,是统一论。故C正确;特征履行法是在确定合同准据法的过程中选定最密切联系地法律作为合同准据法的方法。按照特征履行法的理论,当事人未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确定合同的最密切联系地,再根据这个最密切联系地确定合同的准据法。故D正确。
EXW是在卖方工厂交货,卖方义务最小,买方义务最大。所以修格公司如果选择EXW贸易术语,就意味着它要承担的相关义务比选择任何其他的贸易术语都要大。故A正确;F组中的贸易术语FCA、FAS、FOB也是常用的术语,所以双方都有可能接受F组中的某项贸易术语。故D正确。
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可以做广告,但不得乱许诺、高收费、搞风险代理、不敬业尽职、挖墙脚争案源,故A错误。法官职业道德要求法官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依法判案。故B错误。根据《公证法》42条规定,C正确。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是对法律工作者的一般要求。故D正确。
《拍卖法》第23条规定:“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但是公司职员的私人物品不属于公司所有,应此,本案中拍卖公司的拍卖行为有效。故B正确。
《拍卖法》第51条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椎或者以其他方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所以,在拍定以后合同已成立,并已生效。故本题答案为B。
《拍卖法》第63条规定,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本公司物品拍卖的全部所得。故本题答案为B。
《拍卖法》第39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故本题答案为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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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B
本题解析:
本案中,一审法院以现行《刑法》中关于受贿罪规定作为大前提,杨某所实施的行为作为小前提,得出相应的结论,因而一审法院的法官运用的是一种演绎推理。故选项A的说法不正确,而选项C的说法正确。二审法院法官在进行法律推理时,将《刑法》中的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与杨某所实施的具体行为加以综合比较,对案件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判和分析,属于一种辩证推理的范畴,具体而言运用了辩证推理中的类比推理。故选项B和选项D的说法是正确的。综上,本题答案为A。
条约生效后,对缔约国的国家机关、团体和公民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国际条约也是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之一。我国的国内法中还规定了国际条约的法律效力。例如,《民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除外。《民法》的该条规定以一般原则的方式将国际条约并入我国国内法,作为我国法律渊源。而《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是我国已缔结的国际条约,据此《著作权法》和《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都是我国的法律渊源,在审判时可以直接适用。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D。
《地方组织法》没有对县长连选连任的限制,故选项A错误。《地方组织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县长、副县长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故选项B错误。《地方组织法》第64条第2款和第4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县人民代表大会无权自己决定,故选项C错误。根据《地方组织法》第8条、第59条的规定,县的预算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变更;县政府对预算只有执行权,故选项D错误。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D。
《民法》第145条第2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故B正确;国际私法关于合同准据法的理论有分割论与统一论之分。主张对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与合同的有效性应分别适用不同国家法律的,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分割论。主张统一确定准据法的,是统一论。故C正确;特征履行法是在确定合同准据法的过程中选定最密切联系地法律作为合同准据法的方法。按照特征履行法的理论,当事人未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确定合同的最密切联系地,再根据这个最密切联系地确定合同的准据法。故D正确。
EXW是在卖方工厂交货,卖方义务最小,买方义务最大。所以修格公司如果选择EXW贸易术语,就意味着它要承担的相关义务比选择任何其他的贸易术语都要大。故A正确;F组中的贸易术语FCA、FAS、FOB也是常用的术语,所以双方都有可能接受F组中的某项贸易术语。故D正确。
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可以做广告,但不得乱许诺、高收费、搞风险代理、不敬业尽职、挖墙脚争案源,故A错误。法官职业道德要求法官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依法判案。故B错误。根据《公证法》42条规定,C正确。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是对法律工作者的一般要求。故D正确。
《拍卖法》第23条规定:“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但是公司职员的私人物品不属于公司所有,应此,本案中拍卖公司的拍卖行为有效。故B正确。
《拍卖法》第51条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椎或者以其他方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所以,在拍定以后合同已成立,并已生效。故本题答案为B。
《拍卖法》第63条规定,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本公司物品拍卖的全部所得。故本题答案为B。
《拍卖法》第39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故本题答案为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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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A
本题解析:
本案中,一审法院以现行《刑法》中关于受贿罪规定作为大前提,杨某所实施的行为作为小前提,得出相应的结论,因而一审法院的法官运用的是一种演绎推理。故选项A的说法不正确,而选项C的说法正确。二审法院法官在进行法律推理时,将《刑法》中的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与杨某所实施的具体行为加以综合比较,对案件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判和分析,属于一种辩证推理的范畴,具体而言运用了辩证推理中的类比推理。故选项B和选项D的说法是正确的。综上,本题答案为A。
条约生效后,对缔约国的国家机关、团体和公民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国际条约也是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之一。我国的国内法中还规定了国际条约的法律效力。例如,《民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除外。《民法》的该条规定以一般原则的方式将国际条约并入我国国内法,作为我国法律渊源。而《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是我国已缔结的国际条约,据此《著作权法》和《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都是我国的法律渊源,在审判时可以直接适用。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D。
《地方组织法》没有对县长连选连任的限制,故选项A错误。《地方组织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县长、副县长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故选项B错误。《地方组织法》第64条第2款和第4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县人民代表大会无权自己决定,故选项C错误。根据《地方组织法》第8条、第59条的规定,县的预算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变更;县政府对预算只有执行权,故选项D错误。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D。
《民法》第145条第2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故B正确;国际私法关于合同准据法的理论有分割论与统一论之分。主张对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与合同的有效性应分别适用不同国家法律的,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分割论。主张统一确定准据法的,是统一论。故C正确;特征履行法是在确定合同准据法的过程中选定最密切联系地法律作为合同准据法的方法。按照特征履行法的理论,当事人未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确定合同的最密切联系地,再根据这个最密切联系地确定合同的准据法。故D正确。
EXW是在卖方工厂交货,卖方义务最小,买方义务最大。所以修格公司如果选择EXW贸易术语,就意味着它要承担的相关义务比选择任何其他的贸易术语都要大。故A正确;F组中的贸易术语FCA、FAS、FOB也是常用的术语,所以双方都有可能接受F组中的某项贸易术语。故D正确。
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可以做广告,但不得乱许诺、高收费、搞风险代理、不敬业尽职、挖墙脚争案源,故A错误。法官职业道德要求法官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依法判案。故B错误。根据《公证法》42条规定,C正确。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是对法律工作者的一般要求。故D正确。
《拍卖法》第23条规定:“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但是公司职员的私人物品不属于公司所有,应此,本案中拍卖公司的拍卖行为有效。故B正确。
《拍卖法》第51条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椎或者以其他方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所以,在拍定以后合同已成立,并已生效。故本题答案为B。
《拍卖法》第63条规定,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本公司物品拍卖的全部所得。故本题答案为B。
《拍卖法》第39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故本题答案为ABC。
根据律师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享有11个方面的权利。下列哪种权利在这些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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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D
本题解析:
在《律师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律师要求法官签发调查令的权利。本题要特别注意上述前三法在修改后新的变化。本题的答案为D。
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有四类案件实行不公开审理。下列哪一项不属于不公开审理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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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C
本题解析:
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故A不公开审理。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故B和D都不公开审理。
关于海上货物运输中的迟延交货责任,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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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D
本题解析:
《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对延迟交付的赔偿责任限额为延迟交付应付运费的2.5倍,但不应超过应付运费的总额。故D正确。
2006年初,甲国X公司(卖方)与中国Y公司(买方)订立货物买卖合同。Y公司向中国某银行申请开出了不可撤销信用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Y公司派驻甲国的业务人员了解到,该批货物很可能与合同严重不符且没有价值,于是紧急通知Y公司总部。Y公司随即向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裁定止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依照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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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C
本题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二)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三)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四)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故C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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