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高分通关卷10
- 推荐等级:
- 发布时间:2022-02-02 09:26
- 卷面总分:100分
- 答题时间:240分钟
- 试卷题量:100题
- 练习次数:9次
- 试卷分类:法律职业客观题一
- 试卷类型:模拟考题
试卷预览
甲市公安局经位于乙市的省公安厅批准后,以美国人汤姆森携妻女非法人境为由, 以市公安局名义决定对其拘留审查,并关押于甲市某拘留所。汤姆森对该拘留审査决定不服 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认为汤姆森不构成非法人境,但属于超期居留,故仍决定拘 留审查。汤姆森不服起诉。诉讼中,汤姆森因病去世。下列哪项说法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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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B
本题解析:
考点:拘留审査的定性、程序以及救济途径
讲解:限制人身自由的具体行政行为,要么是行政处罚,要么是行政强制措施。二 者的区分关键是前者的目的是惩罚,而后者不是。《出境入境管理法》第59条第1款规定: “对涉嫌违反出境人境管理的人员,可以当场盘问;经当场盘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依法继续盘问:(一)有非法出境人境嫌疑的;(二)有协助他人非法出境人境嫌疑的; (三)外国人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嫌疑的;(四)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 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第60条第1款规定:“外国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条 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仍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进一步调查 的,可以拘留审査。”很显然,拘留审査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进一步调查是否有 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故A项错误。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8条第5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当场告知当事 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据此,B项正 确。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外国人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据此,对外国人的拘留审査案件,是复议终局案件,即不可直接起诉, 也不得对复议决定起诉。故C、D项均错误。
李某找到孙某为他开汽车运送一批假烟到邻县去卖,但在运输过程中被工商所查获。工 商所依法将假烟和运送假烟的汽车扣押,并罚款1000元,责令于该月15日交清。李某拒交 罚款,与孙某合议将被扣押的汽车偷回。当晚12时许,李某携带斧头等工具与孙某潜进工 商所大院内,将大门锁砍断,欲驾驶汽车冲出院外,但就在其要打开车门的一刹那,值班的 工商所工作人员许某大声喝住,从值班室赶出来,拦住李某。李某抓起斧头将许某砍伤,与 孙某驾驶汽车离去。为了逃脱追捕,孙某将车速调至最大,此时正好金某和冯某路过,赵某 为了躲避迎面飞驰而来的汽车将另一人冯某撞倒,导致小腿骨折。而金某被汽车撞倒在地。孙 某欲下车看看,李某拦住他说:“别管了,逃命要紧!”金某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后得知 金某是李某的仇人,李某早就在预谋如何杀掉金某。根据以上事实,
若李某把这批数额巨大的假烟销售到邻省,找肖某帮忙寻找买主,答应肖某按所卖香烟数额提成,并将一部分货物存放在肖某家。李某在卖假烟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査获,在审讯时,李某交代肖某家中还藏有一部分假烟。公安机关根据李某的交代,从肖某家中将假烟 搜出。李某的这种行为属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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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C
本题解析:
考点:特别自首与坦白
讲解: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李某找到孙某为他开汽车运送一批假烟到邻县去卖,但在运输过程中被工商所查获。工 商所依法将假烟和运送假烟的汽车扣押,并罚款1000元,责令于该月15日交清。李某拒交 罚款,与孙某合议将被扣押的汽车偷回。当晚12时许,李某携带斧头等工具与孙某潜进工 商所大院内,将大门锁砍断,欲驾驶汽车冲出院外,但就在其要打开车门的一刹那,值班的 工商所工作人员许某大声喝住,从值班室赶出来,拦住李某。李某抓起斧头将许某砍伤,与 孙某驾驶汽车离去。为了逃脱追捕,孙某将车速调至最大,此时正好金某和冯某路过,赵某 为了躲避迎面飞驰而来的汽车将另一人冯某撞倒,导致小腿骨折。而金某被汽车撞倒在地。孙 某欲下车看看,李某拦住他说:“别管了,逃命要紧!”金某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后得知 金某是李某的仇人,李某早就在预谋如何杀掉金某。根据以上事实,
关于李某和孙某在工商所内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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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B
本题解析:
考点:转化型抢劫罪
讲解:根据《刑法》第91条第2款的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
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因此,李某偷回原本属 于自己所有的、但被国家机关依法扣押的财物,实际上侵害了公共财产权,构成盗窃罪。但在盗窃过程中,对许某实施了暴力,转化为抢劫罪。因此李某的行为成立抢劫罪,孙某作为共犯,也应以抢劫罪论处。
某甲通过公务员考试后被录用进入国家能源局工作。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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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D
本题解析:
考点:公务员录用
讲解:
国家能源局不是国务院直属机构,而是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局。故A 项错误。
《公务员法》第30条规定:“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 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 门审批。”据此,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只需要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而非审批,故B项错误。
《公务员法》第32条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据此,录用制公务员的试用期确定的为一年,故C项错误。
《公务员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 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据此,通过录用 方式初任公务员的,其职务最高层次为主任科员,故D项正确。
某区政府拟将区民政局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并为一个工作部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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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B
本题解析:
考点:地方政府部门的设置
讲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 龙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据此,地方政府工作部门的名称,也应经批准,故A项错误。B项显然符合该第9条规定,正确。
该《条例》第13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 。”据此,两局合并后的工作部门有哪些内设机构,由区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故C项错误。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第10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 府备案。据此,两局合并后的工作部门的正职领导人员,应由区长提名,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故D项错误。
某市人民政府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兴建商品房的许可由市建设委员会统一办理, 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向市建设委员会提出意见。 某开发公司向市建设委员会申请在甲区某地块兴建商品房。上述部门对此都提出准予许可的 意见。市建设委员会据此作出许可决定。但该商品房附近小区的居民认为该商品房用地属于 他们小区的土地,对该许可决定以市建设委员会为被告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本案,下列哪个说法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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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B
本题解析:
考点:管辖异议、被告确定与变更
讲解:本题为选非题。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0条,当事人可以提出管辖异 议。一般认为,能够在行政诉讼中提出管辖异议的当事人包括第三人和被告。故选项A说 法正确。 ‘
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3条,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据此,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不具有直接 变更被告的权限,故选项B错误。
在本题,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且由兴建房屋的甲区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却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该中级人民法院可以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故选项C说法正确。
根据《行政许可案件规定》第5条,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统一 办理行政许可的,当事人对行政许可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以对当事人作出具有实质影响的不 利行为的机关为被告。在本题,尽管相关许可是由市建委统一办理的,但居民认为该商品房 用地属于他们小区的土地,即对居民而言,对他们作出“具有实质影响的不利行为的机关” 是市国土资源局,故本案被告应当是该局。故本题选项D说法正确。
县建设规划局批准建设的某县公安局的办公楼影响附近小区的采光和通风。该小区业主李某等人以县建设规划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受诉法院经审理发现,县公安局的办公楼确实不符合城乡规划,故县建设规划局的批准决定确实违法。下列哪项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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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B
本题解析:
考点:情况判决、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第三人
讲解:本题为选非题。在本题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县建设规划局的批准决定, 该决定属于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8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 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 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在本题,县建设规划局的批准决定确实违法,但不能撤销,因 为撤销将会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故本题应当适用该第58条处理。据此,A项表述正 确,而B项表述错误(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是被告——县建设规划局,不应该是县公安局)。
在本题,县公安局应当是第三人,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4条,行政诉讼第三人 依法有权提起上诉,故C项表述正确。根据《行政许可案件规定》第13条第2款,在行政 许可案件中,当事人请求一并解决有关民事赔偿问题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在本题 中,县公安局没有行使行政职权,故其行为造成李某等人损害的,也应当是民事赔偿。而且 本案中,被诉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许可。因此,D项表述正确。
某市甲区某企业经位于乙区的市建委批准在甲区建设一栋3层的厂房。但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加至5层。市建委以其违法建房为由要求将整栋楼全部拆除。该企业不服向位于丙区的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经复议后决定责令该企业将超层部分拆除。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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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A
本题解析:
考点:行政诉讼的管辖法院、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管辖法院
讲解:市政府作为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为,故应当以市政府作为被告起诉。市政府充当被告的情形下,受理该诉讼的法院必须是中级人民法院,故选项B错误。本题中的行 政行为是拆除房屋,针对的是不动产,故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即甲区)的法院管辖。综合而言,若起诉,本案应由“甲区的中级法院”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甲区本身不存在中级法院,负责甲区的中级法院应当是市中级人民法院)。故选项A说法正确。
在复议机关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若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必须由复议机关申请,故选项C错误。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是级别管辖规则),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是地域管辖规则)。因此,本题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应当由市政府向甲区人民法院申请。故选项D也是错误的。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摹仿自己已注册的驰名商标“QQ”,请求某市工商局责令乙公司停止使用。两公司就“QQ”是否驰名发生争议,商标局认定属于驰名商标。某市工商局基于商标局的认定及其他事实,责令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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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B
本题解析:
考点:行政诉讼范围、工商局对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权眼
讲解:
《商标法》第14条第1款中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 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很显然,认定驰名商标仅仅是处理涉及商标案件时进行 的事实认定行为,本身不具有独立性,附属于案件处理结束时作出的“主决定”。当事人应 当对“主决定”提起救济程序时,一并请求对驰名商标认定的正确性进行审查。故A项错
误。
某市工商局的责令停止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故B项正 确。《商标法》并还没有将商标局的驰名商标认定纳人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案件范围,故c 项错误。《商标法》第60条第3款规定:“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 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工商局对商标侵 权赔偿纠纷,仅享有调解权,不享有裁决权,故D项错误。
甲公司向商标局申请“微博”商标并获准。乙公司以该商标已经淡化为互联网行业通用名称为由申请撤销。商标局予以撤销。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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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D
本题解析:
考点:行政处罚认定,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范围
讲解: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人的惩罚措施。甲公司的商标淡化为互联网行业通用 名称,这并不存在违法行为,故A项错误。
《商标法》第54条规定:“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 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先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经复审后仍不服的,提起行政诉讼。故B、C项错 误,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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