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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李某参加了某省公务员考试,报考某省公安机关职位,以第一名的成绩通过笔试和面试.后招录机关根据本省公务员录用规定,认为李某身体条件不符合要求,决定不予录取。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

材料二:李某后来顺利进入工作岗位,在工作中勤勤恳恳,坚决执行上级命令,在一次执法过程中,上级根据《某省关于××的治安处罚的规定》,命令李某将相对人张某拘留10天。张某提醒上级这个执法依据可能违法,上级仍然坚持该命令,李某执行。在这个过程中李某身体遭受伤害。后查明,该依据违反上位法,李某因此被给予记过处分。后李某由于并且自己也受伤住院。由于暂时不能从事本职工作,被单位调换了工作岗位,李某口头表示不服,出院后被单位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辞退。

问题:

?1.用人单位根据本省公务员录用规定认定李某身体条件不符合要求不予录取是否合法?为什么?

?2.李某是否可以就不予录用的决定起诉?应该由哪个法院管辖?

?3.上级依据《某省关于X X的治安处罚的规定》,命令李某将相对人张某拘留10天的决定是否违法?为什么?

?4.若张某对拘留决定不服应该以谁为被告起诉?

?5.李某身体遭受的伤害是否可以要求张某赔偿?为什么?

?6.李某最后受到记过处分是否合法?为什么?

?7.李某被辞退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1.不合法。《公务员法》第31条规定:“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由此可知,公务员体检项目和标准的规定应该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而不应该依据本省的公务员录用规定来决定。

2.李某可以起诉,不予录用说明李某此时还不属于公务员。因而其身份性质是行政相对人,不予录用属于外部行政行为,可以直接起诉。需要注意的是,若是录用以后又取消录用则不可以起诉,而只能通过内部申诉渠道来救济自己的合法权益。由招录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行政诉讼法》第14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15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16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17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题干可知,招录机关属于省级政府的工作部门,因而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同时遵循属地原则,即由招录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最终确定由招录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4.不合法。合法行政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有合法有效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9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某省关于××的治安处罚的规定》在级别上属于规章,其不能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因而上级依据这个规定作出的决定是违法的。

应该以省公安机关为被告起诉。被告的确定首要在于确定行政行为,然后看该行为是由谁作出.那么做出行为的行政主体就是被告。由题干可知,对张某的拘留决定是省级公安机关作出的,被告应该为省级公安机关。需要注意的是,上级和李某都只是行政人,是行政主体的执行者,其人格自此时被行政主体吸收.因而不能成为被告。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而不能是个人。

5.不能。李某在执法时人格被执法机关吸收,其身体遭受损失应该按照工伤规定处理。同理,若张某因李某的行为遭受损失,也不能直接要求李某赔偿,而是要通过国家赔偿的方式要求国家和赔偿义务机关来承担责任。

6.不合法。《公务员法》第60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由题干可知,李某在执行命令时已经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但是上级仍然要求李某执行,此时责任应该由上级承担,而不是由李某承担。同时,本案中也不属于明显违法的情形.明显违法一般指的是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或者以一个理性人的标准很容易能看出属于违法情况的情形。

7.不合法。《公务员法》第88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法律和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其中第2项规定,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与本案情形不符。李某并不是不能胜任现职工作,而是因为在住院期间无法履行工作导致被调换岗位,这种做法本身就不符合公务员法的精神,同时,李某只是口头表示不服,并没有实际上表现出不配合工作安排,用人单位由此辞退李某的行为没有依据,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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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被检察机关指控犯有三项罪行:第一项,伪造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章的批文。第二项,持该伪造批文和所谓中国石材进出口公司出口业务合同,到某石材加工厂对该经理乙谎称能联系出口香港地区的石材业务。然后以虚构的香港地区某公司的名义与石材厂签订了500万吨石材的购销合同,收取合同定金50万元后即不见踪影。1年后,公安机关将甲抓获,发现甲已将50万元定金挥霍一空。第三项,审讯中甲还主动交代以下犯罪事实:甲曾说服在国有银行某营业所工作的业务员丙、丁二人,在丙、丁值班时由甲前去营业所假装打劫,共同分赃。丙、丁同意。某日,在只有丙、丁值班时,甲冲进营业厅,用仿真手枪指向丙、丁。丙、丁假装害怕,将预先准备好的100万元巨款放入甲的提包中,甲携款逃走。之后甲、丙、丁三人平分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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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2019年3月1日出版的第5期《求是》杂志发表了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的重要文章《在新的起点上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文章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部署,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改革。在新的起点上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为新时代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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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有利于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我们把行政监察部门、预防腐败机构和检察机关反腐败相关职责进行整合.解决了过去监察范围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纪法衔接不畅等问题,优化了反腐败资源配置,实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二是有利于对公权力监督的全覆盖。我们把所有行使公权力人员纳入统一监督的范围,解决了过去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不同步、部分行使公权力人员处于监督之外的问题.实现了对公权力监督和反腐败的全覆盖、无死角。三是有利于坚持标本兼治、巩固扩大反腐败斗争成果。党的十九大以来,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充分发挥新体制的治理效能,收拢五指,重拳出击,不敢腐的震慑效应充分显现,一批腐败分子投案自首,标本兼治综合效应更加凸显。实践证明,党中央关于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是完全正确的。我们要保持战略定力.持续深化改革,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

问题:结合上述材料,谈谈你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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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一]、孙某与村委会达成在该村采砂的协议,期限为5年。孙某向甲市乙县国土资源局申请采矿许可,该局向孙某发放采矿许可证,载明采矿的有限期为2年,至2015年10月2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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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以与村委会协议未到期、投资未收回由继续开采,并与2015年10月28日向乙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延续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该局通知其许可证已失效,无法延期。

2015年11月20日,乙县国土资源局接到举报,得知孙某仍在采砂,以孙某未经批准非法采砂,违反《矿产资源法》为由,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孙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通知书,一并请求对《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进行审查。

孙某为了解《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内容,向甲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关于本案,请回答下列问题:

1.《行政许可法》对被许可人申请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有何要求?行政许可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如何处理?

2.孙某一并审查的请求是否符合要求?根据有关规定,原告在行政诉讼中提出一并请求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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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性质作出判断,并简要比较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的不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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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有色金属厂是某市产业部下属的国有企业。假设2014年3月18日甲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3月24日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通知了甲有色金属厂。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裁定宣告该有色金属厂破产。管理人及时拟订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交由债权人会议讨论。已知债权人会议共有债权人10人,债权总额为1000万元,其中全部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为A、B二人,其代表的债权额为300万元。破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依法通过后,直接交给管理人执行。

2014年11月30日,破产程序依法终结。但在2015年8月,人民法院在审理其他案件时发现,该厂曾在2014年1月时放弃对某机器厂的120万元债权。同时,有人举报在2013年2月20日,该市产业部将甲有色金属厂所有的一台价值80万元的金属切割机无偿调拨给另一企业使用。

问题:

(1)A、B二人在债权人会议的此次表决中是否享有表决权?并说明理由。

(2)此次债权人会议中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决议如何通过?并说明理由。

(3)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4)该厂放弃的120万元债权,债权人是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并说明理由。

(5)对某市产业部无偿调拨价值80万元的金属切割机,债权人是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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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5头牛,分别为牛1、牛2、牛3、牛4、牛5,总价款为1万元:乙向甲交付定金3000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该5头牛的所有权。甲向乙交付了该5头牛。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1)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电击死,该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2)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头小牛,该小牛由谁享有所有权?为什么?

(3)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伤丙,丙花去医药费和误工损失共计1000元,该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4)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在向丁交付牛4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5)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丁不知甲保留了此牛的所有权。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作价2000元且将牛4交付丁。丁能否据此取得该牛的所有权?为什么?

(6)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将牛5租与戊,租期3个月,租金200元。该租赁协议是否有效?租金应如何处理?

(7)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假设在合同履行过程,乙发现甲在订立合同时有欺诈的行为,请求撤销合同,法院经审理驳回了起诉。

根据上述补充信息,回答下列问题:

(8)假设一年后,乙以同样的事实,向另一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是否应受理该诉讼?

(9)在诉讼中,乙的代理人发现审判长与甲的代理人曾经是师生关系,于是申请回避,请问是否回避由谁来决定?

(10)在诉讼中,乙提供了一份证人证言,但是乙提出该证人由于路途遥远无法到庭,该证人证言是否一定会被法官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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