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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与丙结婚并育有一子小强,后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小强由母亲抚养。不久后甲与乙结婚,幼子小强由二人共同抚养。1年后,甲遇车祸当场死亡,未立遗嘱。乙因伤心过度而早产诞下一对龙凤胎。产出时男婴为死体,女婴出生后不久便夭折。关于对甲遗产的继承,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A、D
解析

【考点】法定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据此可知,乙与继子小强均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故A选项正确。《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据此可知,代位继承须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本案中女婴生下来是活体,其后于被继承人死亡,故不发生法定的代位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转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女婴死亡后,应当发生转继承,故B选项错误。《民法典》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胎儿预留份】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题中,男婴出生时就是死体,为男婴保留的遗产份额,由甲的继承人继承,即由乙、小强继承;女婴出生后死亡,为女婴保留的遗产份额,由女婴的继承人继承,即由乙继承,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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