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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张某、田某、朱某共同出资180万元,于2012年8月成立绿园商贸中心(普通合伙)。其中王某、张某各出资40万元,田某、朱某各出资50万元;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未特别约定。请回答。(2014年)

2014年1月,田某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自京顺公司订购价值80万元的节日礼品,准备在春节前转销给某单位。但对这一礼品订购合同的签订,朱某提出异议。就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B、D
解析

本题考查合伙事务的执行以及合伙人与债务人的关系。 A项:《合伙企业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合伙企业并未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进行限制,没有限制其对外签约的标的额。因此,田某完全可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自主签订标的额较大的合同,无需经其他合伙人的同意,A项错误。

B项:《合伙企业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据此,朱某可对田某签订该合同提出异议,该异议会导致该项事务的暂时执行。但田某以合伙企业名义签订合同,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合同自签订时生效,朱某的异议不会影响合同效力。B项正确。

C、D项:《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绿园商贸中心是普通合伙企业,因此,田某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约,其所产生的债务,所有合伙人都应对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C项错误,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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