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公司破产案件中,债权人会议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60%,就若干事项形成决议。该决议所涉下列哪一事项不符合《破产法》的规定?(2012年)
- A.选举8名债权人代表与1名职工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
- B.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 C.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
- D.通过和解协议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本题考查债权人会议的权限和表决程序。 A、B、C项:《企业破产法》第61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核查债权;(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通过重整计划;(七)通过和解协议;(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关于一般事项的表决程序,《企业破产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该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本题中,债权人会议决定经过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60%,超过1/2,因此,A、B、C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
D项:关于和解协议的表决程序,《企业破产法》第97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虽然该决议已经由出席会议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但和解协议同时要求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60%显然违法。因此,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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