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瑞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并指定了管理人。在宣告破产前,持股20%的股东甲认为如引进战略投资者乙公司,思瑞公司仍有生机,于是向法院申请重整。关于重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
- A.如甲申请重整,必须附有乙公司的投资承诺
- B.如债权人反对,则思瑞公司不能开始重整
- C.如思瑞公司开始重整,则管理人应辞去职务
- D.只要思瑞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法院批准,重整程序就终止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本题考查重整程序。 选项A:《企业破产法》第7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因此,出资人提出重整申请的条件是“1/10以上”,并不要求“附有乙公司的投资承诺”,A错误。
选项B:《企业破产法》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入重整,并予以公告。因此,是否开始重整的决定权在法院,而不在于债权人,B错误。
选项C:《企业破产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第74条规定,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这两个法条说明,在重整期间,管理人仍然需要履行职责,不能辞职。C错误。
选项D:《企业破产法》第87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因此,重整计划批准后,重整程序终止,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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