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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1日,为支付货款,A公司向B公司签发一张以x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

8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8月1口。x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票面上签章。

3月1日,B公司困急需现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向B公司支付现金75万元。

4月1日,C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以支付房屋租金:D公司对B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票据买卖事实不知情。D公司随即将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用于支付装修工程款,并在汇票上注明:“本票据转让于工程验收合格后生效”后E公司施工的装修工程因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未能通过验收。

5月,E公司被F公司吸收合并,E公司注销了工商登记。6月1日,F公司为支付材料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G公司。

8月1日.G公司持该汇票向X银行请求付款,x银行以背书不连续为由拒付。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C公司能否因B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2)D公司能否因C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3)在装修工程未能验收合格的情况下,D公司对E公司的背书转让是否生效,并说明理由。

(4)在x银行以背书不连续为由拒付时,G公司应如何证明其是票据权利人?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1.C公司不能因B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的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B、C公司之间是票据权利买卖关系,不属于票据法所规定的真实交易关系。

2.D公司能够因C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C公司进行背书时虽然不是票据权利人,但是D公司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并支付了相应对价,因此可以取得票据权利。

3.D公司对E公司的背书转让生效。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影响背书行为的效力。(或答: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4.G公司应向X银行提出证据证明F公司吸收合并E公司,其从F公司合法获得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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