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一张以A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A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票面上签章。甲公司的股东郑某在汇票上以乙公司为被保证人,进行了票据保证的记载并签章。甲公司将汇票交付给乙公司工作人员孙某。孙某将该汇票交回乙公司后,利用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疏漏,将汇票暗中取出,并伪造乙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与其相互串通的丙公司。丙公司随即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用于支付房屋租金。丁公司对于孙某伪造汇票之事不知情。丁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汇票上的乙公司签章系伪造,故拒绝付款。丁公司遂向丙公司、乙公司和郑某追索,均遭拒绝。后丁公司知悉孙某伪造汇票之事,遂向其追索,亦遭拒绝。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丁公司能否因丙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是否应当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3)郑某是否应当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4)孙某是否应当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1.丁公司能够因丙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虽然丙公司系恶意取得汇票,不是票据权利人,但是丁公司善意且无重大过失,且给付了相应对价,故可以取得票据权利。
2.乙公司不应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承担票据责任以在票据上签章为前提。乙公司在汇票上的签章系伪造,实际上并未在汇票上签章,故不应承担票据责任。
3.郑某应当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虽然汇票上的乙公司签章系伪造,但作为善意第三人的丁公司并未因此丧失票据权利,郑某在汇票上进行了票据保证的记载并签章故应当对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4.孙某不应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孙某虽然伪造了乙公司的签章,但并未以自己的名义在汇票上签章,故不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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