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3周岁)强奸了妇女后又杀害妇女,逃到朋友李某(17周岁)处寻求躲藏。李某收留了王某,但1个月后被警方发现。下列说法正确是
- A.对王某以强奸罪论处
- B.对王某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 C.对李某以窝藏罪论处
- D.对王某不作犯罪处理,因此王某不属于犯罪分子,李某不构成窝藏罪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A项、B项错误。我国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即使客观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也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具有主观(责任)阻却事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本题中,王某强奸了妇女后又杀害妇女的行为,侵犯了妇女的性自主权与生命权,具有法益侵害性。主观上属于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妇女的性自主权与生命权受到损害的结果,却仍然积极追求该结果发生的故意。但因为王某只有13周岁,未达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具有主观(责任)阻却事由。因此,王某不构成犯罪,也不承担刑事责任,对王某也就不能以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论处。 C项正确,D项错误。我国《刑法》第310条对窝藏罪的规定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此处的“犯罪”包括行为人只符合窝藏罪这一犯罪构成中的客观阶层要件,而不符合主观阶层要件的情形。因此,虽然王某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其行为符合窝藏罪的客观阶层要件,李某在王某实施法益侵害行为后,收留王某以躲避刑事追究的行为,属于窝藏罪,应当以窝藏罪论处。
包含此试题的试卷
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高才、李一、曾平各出资40万元,拟设立“鄂汉食品有限公司”。高才手头只有30万元的现金,就让朋友艾瑟为其垫付10万元,并许诺一旦公司成立,就将该10万元从公司中抽回偿还给艾瑟。而李一与其妻闻菲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李三商定,由李三出面与高、曾设立公司,但出资与相应的投资权益均归李一。公司于2012年5月成立,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高才、李三、曾平,高才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曾平为总经理。(2012年)
2012年7月,李三买房缺钱,遂在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后将其名下的公司股权以42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二,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等手续。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
-
- A.李三的股权转让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 B.李三与王二之间的股权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
- C.王二可以取得该股权
- D.就因股权转让所导致的李一投资权益损失,李一可以要求李三承担赔偿责任
- 查看答案
高才、李一、曾平各出资40万元,拟设立“鄂汉食品有限公司”。高才手头只有30万元的现金,就让朋友艾瑟为其垫付10万元,并许诺一旦公司成立,就将该10万元从公司中抽回偿还给艾瑟。而李一与其妻闻菲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李三商定,由李三出面与高、曾设立公司,但出资与相应的投资权益均归李一。公司于2012年5月成立,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高才、李三、曾平,高才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曾平为总经理。(2012年)
关于李一与李三的约定以及股东资格,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
-
- A.二人间的约定有效
- B.对公司来说,李三具有股东资格
- C.在与李一的离婚诉讼中,闻菲可以要求分割李一实际享有的股权
- D.李一可以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公司变更自己为股东
- 查看答案
高才、李一、曾平各出资40万元,拟设立“鄂汉食品有限公司”。高才手头只有30万元的现金,就让朋友艾瑟为其垫付10万元,并许诺一旦公司成立,就将该10万元从公司中抽回偿还给艾瑟。而李一与其妻闻菲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李三商定,由李三出面与高、曾设立公司,但出资与相应的投资权益均归李一。公司于2012年5月成立,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高才、李三、曾平,高才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曾平为总经理。(2012年)
公司成立后,高才以公司名义,与艾瑟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公司向艾瑟购买10万元的食材。合同订立后第2天,高才就指示公司财务转账付款,而实际上艾瑟从未经营过食材,也未打算履行该合同。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
-
- A.高才与艾瑟间垫付出资的约定,属于抽逃出资行为,应为无效
- B.该食材买卖合同属于恶意串通行为,应为无效
- C.高才通过该食材买卖合同而转移10万元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行为
- D.在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公司债权人可以在10万元的本息范围内,要求高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查看答案
甲、乙、丙三人共同商定出资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约定乙以其所有房屋的使用权出资,企业的财务由甲负责。2015年4月,该合伙企业亏损巨大。5月,见股市大涨,在丙不知情的情况下,甲与乙直接将企业账户中的400万元资金,以企业名义委托给某投资机构来进行股市投资。同时,乙自己也将上述房屋以600万元变卖并过户给丁,房款全部用来炒股。至6月下旬,投入股市资金所剩无几。丙得知情况后突发脑溢血死亡。(2015年)
假设丙有继承人戊,则就戊的权利,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查看材料
-
- A.自丙死亡之时起,戊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 B.因合伙企业账面上已处于亏损状态,戊可要求解散合伙企业并进行清算
- C.就甲委托投资股市而失败的行为,戊可直接向甲主张赔偿
- D.就乙出卖房屋而给企业造成的损失,戊可直接向乙主张赔偿
- 查看答案
王某、张某、田某、朱某共同出资180万元,于2012年8月成立绿园商贸中心(普通合伙)。其中王某、张某各出资40万元,田某、朱某各出资50万元;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未特别约定。请回答。(2014年)
2014年4月,朱某因抄底买房,向刘某借款50万元,约定借期四个月。四个月后,因房地产市场不景气,朱某亏损不能还债。关于刘某对朱某实现债权,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
-
- A.可代位行使朱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 B.可就朱某在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主张清偿
- C.可申请对朱某的合伙财产份额进行强制执行
- D.就朱某的合伙份额享有优先受偿权
- 查看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