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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货物检验和交货不符合同约定的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考点】引渡的条件【详解】《引渡法》第7条规定,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能准予引渡:(一)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二)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为了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对于引渡请求中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多种犯罪,只要其中有一种犯罪符合前款第二项的规定,就可以对上述各种犯罪准予引渡。所以,A选项正确。第8条规定,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在收到引渡请求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机关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已经作出生效判决,或者已经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三)因政治犯罪而请求引渡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受庇护权利的;(四)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其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见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被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在司法程序中可能由于上述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在收到引渡请求时,由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已被赦免等原因,不应当追究被请求引渡人的刑事责任的;(七)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国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的;(八)请求国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的。但请求国承诺在引渡后对被请求引渡人给予在其出庭的情况下进行重新审判机会的除外。C选项正确,D选项正确。第9条规定,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引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辖权,并且对被请求引渡人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或者准备提起刑事诉讼的;(二)由于被请求引渡人的年龄、健康等原因,根据人道主义原则不宜引渡的。B选项正确。
【考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详解】《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明示”方式选择法律。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有15个条文涉及意思自治,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的民事关系:委托代理、信托、仲裁协议、动产物权、运输中的动产物权发生变更、合同、侵权责任、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使用。只能在一定范围内选择的民事关系:(1)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2)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3)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当事人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只能由一方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选择的民事关系:(1)消费者合同: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2)产品责任:被侵权人选择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所以,B选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7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A选项错误。第8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作出了选择。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正确。
【考点】货物相符与第三方要求【详解】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8条规定,(1)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2)如果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3)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第39条规定,(1)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2)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所以,C选项错误。第36条规定,(1)卖方应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对风险移转到买方时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负有责任,即使这种不符合同情形在该时间后方始明显。(2)卖方对在上一款所述时间后发生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也应负有责任,如果这种不符合同情形是由于卖方违反他的某项义务所致,包括违反关于在一段时间内货物将继续适用于其通常使用的目的或某种特定目的,或将保持某种特定质量或性质的任何保证。所以,D选项正确。
【考点】不可撤销信用证【详解】不可撤销信用证有如下特征:第一,有开证行确定的付款承诺。对于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而言,在其规定的单据全部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符合信用证条款和条件时,即构成开证行按照信用证固定的时间付款的确定承诺。开证行确定的付款承诺是:(1)对即期付款的信用证——即期付款;(2)对延期付款的信用证——按信用证规定所确定的到期日付款;(3)对承兑信用证——①凡由开证行承兑者,承兑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并于到期日支付票款;②凡由另一受票银行承兑者,如信用证内规定的受票银行对于以其为付款人的汇票不予承兑,应由开证行承兑并在到期日支付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或者,如受票银行对汇票已承兑,但到期日不付,则开证行应予支付;(4)对议付信用证——根据受益人依照信用证出具的汇票及/或提交的单据向出票人或善意持票人履行付款,不得追索。第二,具有不可撤销性。这是指自开立信用证之日起,开证行就受到其条款和承诺的约束。如遇要撤销或修改,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的银行表示接受该修改之前,原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依然有效。当然,在征得开证行、保兑行和信用证受益人同意的情况下,即使是不可撤销信用证也是可以撤销和修改的。所以,丙银行只需根据不可撤销信用证进行付款,不用管甲公司是否接受不符点,不是必须承担付款责任,A选项错误。信用证欺诈中的一种情况是受益人欺诈,指受益人或他人以受益人身份,用伪造的单据或具有欺骗性陈述的单据欺骗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以获取信用证项下的银行付款。乙公司就是利用欺骗性陈述欺骗丙银行和甲公司,构成信用证欺诈,所以,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丙银行发现单证不符,可以拒绝付款,不需联系甲公司征询其是否接受不符点,所以,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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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才、李一、曾平各出资40万元,拟设立“鄂汉食品有限公司”。高才手头只有30万元的现金,就让朋友艾瑟为其垫付10万元,并许诺一旦公司成立,就将该10万元从公司中抽回偿还给艾瑟。而李一与其妻闻菲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李三商定,由李三出面与高、曾设立公司,但出资与相应的投资权益均归李一。公司于2012年5月成立,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高才、李三、曾平,高才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曾平为总经理。(2012年)
2012年7月,李三买房缺钱,遂在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后将其名下的公司股权以42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二,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等手续。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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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李三的股权转让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 B.李三与王二之间的股权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
- C.王二可以取得该股权
- D.就因股权转让所导致的李一投资权益损失,李一可以要求李三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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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一与李三的约定以及股东资格,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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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二人间的约定有效
- B.对公司来说,李三具有股东资格
- C.在与李一的离婚诉讼中,闻菲可以要求分割李一实际享有的股权
- D.李一可以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公司变更自己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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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后,高才以公司名义,与艾瑟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公司向艾瑟购买10万元的食材。合同订立后第2天,高才就指示公司财务转账付款,而实际上艾瑟从未经营过食材,也未打算履行该合同。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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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高才与艾瑟间垫付出资的约定,属于抽逃出资行为,应为无效
- B.该食材买卖合同属于恶意串通行为,应为无效
- C.高才通过该食材买卖合同而转移10万元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行为
- D.在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公司债权人可以在10万元的本息范围内,要求高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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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人共同商定出资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约定乙以其所有房屋的使用权出资,企业的财务由甲负责。2015年4月,该合伙企业亏损巨大。5月,见股市大涨,在丙不知情的情况下,甲与乙直接将企业账户中的400万元资金,以企业名义委托给某投资机构来进行股市投资。同时,乙自己也将上述房屋以600万元变卖并过户给丁,房款全部用来炒股。至6月下旬,投入股市资金所剩无几。丙得知情况后突发脑溢血死亡。(2015年)
假设丙有继承人戊,则就戊的权利,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查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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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自丙死亡之时起,戊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 B.因合伙企业账面上已处于亏损状态,戊可要求解散合伙企业并进行清算
- C.就甲委托投资股市而失败的行为,戊可直接向甲主张赔偿
- D.就乙出卖房屋而给企业造成的损失,戊可直接向乙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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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张某、田某、朱某共同出资180万元,于2012年8月成立绿园商贸中心(普通合伙)。其中王某、张某各出资40万元,田某、朱某各出资50万元;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未特别约定。请回答。(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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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可代位行使朱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 B.可就朱某在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主张清偿
- C.可申请对朱某的合伙财产份额进行强制执行
- D.就朱某的合伙份额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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