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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根据《宪法》和《监督法》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A、B、C、D
解析

【考点】法的溯及力;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详解】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作为现代社会的法律效力原则,均为自然法学派和法实证主义所强调,也被包括人权宣言、宪法、刑法、民法等各种规范性文件所采纳。此外,古罗马时期的法律主要表现为习惯法、议会制定的法律、元老院决议、长老的告示、皇帝敕令、具有法律解答权的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等。故B项正确。
【考点】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法与科学技术;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法适用的目标【详解】在本案中,法院根据中国法律和《巴黎公约》的规定,结合社会发展的现状,认定对驰名商标的权利保障应当扩展到网络空间,这是法律与社会尤其是法律与科技关系的体现。同时,法院的这种做法也与包括乙公司在内的大众的普遍认知有出入,反映出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与可接受性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紧张关系。故ABCD项正确。
【考点】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与工作程序【详解】根据《监督法》第15条第1、2款的规定,国务院应当在每年6月,将上一年度的中央决算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可见,A项正确。根据第16条的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可见,B项正确。根据第17条第2款的规定,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可见,C项正确。根据第18条的规定,常务委员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一)预算收支平衡情况;(二)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三)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四)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五)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除前款规定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应当重点审查国债余额情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应当重点审查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可见,D项正确。
【考点】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详解】根据《宪法》第75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但是,“活动”的内涵和外延远远大于“发言和表决”,可见A项错误,为应选项。根据第74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可见,B项错误,为应选项。根据第77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可见,C项正确,为非应选项。根据第73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可见,D项正确,为非应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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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才、李一、曾平各出资40万元,拟设立“鄂汉食品有限公司”。高才手头只有30万元的现金,就让朋友艾瑟为其垫付10万元,并许诺一旦公司成立,就将该10万元从公司中抽回偿还给艾瑟。而李一与其妻闻菲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李三商定,由李三出面与高、曾设立公司,但出资与相应的投资权益均归李一。公司于2012年5月成立,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高才、李三、曾平,高才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曾平为总经理。(2012年)

2012年7月,李三买房缺钱,遂在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后将其名下的公司股权以42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二,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等手续。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

  • A.李三的股权转让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 B.李三与王二之间的股权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
  • C.王二可以取得该股权
  • D.就因股权转让所导致的李一投资权益损失,李一可以要求李三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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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一与李三的约定以及股东资格,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

  • A.二人间的约定有效
  • B.对公司来说,李三具有股东资格
  • C.在与李一的离婚诉讼中,闻菲可以要求分割李一实际享有的股权
  • D.李一可以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公司变更自己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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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后,高才以公司名义,与艾瑟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公司向艾瑟购买10万元的食材。合同订立后第2天,高才就指示公司财务转账付款,而实际上艾瑟从未经营过食材,也未打算履行该合同。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

  • A.高才与艾瑟间垫付出资的约定,属于抽逃出资行为,应为无效
  • B.该食材买卖合同属于恶意串通行为,应为无效
  • C.高才通过该食材买卖合同而转移10万元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行为
  • D.在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公司债权人可以在10万元的本息范围内,要求高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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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人共同商定出资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约定乙以其所有房屋的使用权出资,企业的财务由甲负责。2015年4月,该合伙企业亏损巨大。5月,见股市大涨,在丙不知情的情况下,甲与乙直接将企业账户中的400万元资金,以企业名义委托给某投资机构来进行股市投资。同时,乙自己也将上述房屋以600万元变卖并过户给丁,房款全部用来炒股。至6月下旬,投入股市资金所剩无几。丙得知情况后突发脑溢血死亡。(2015年)

假设丙有继承人戊,则就戊的权利,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查看材料

  • A.自丙死亡之时起,戊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 B.因合伙企业账面上已处于亏损状态,戊可要求解散合伙企业并进行清算
  • C.就甲委托投资股市而失败的行为,戊可直接向甲主张赔偿
  • D.就乙出卖房屋而给企业造成的损失,戊可直接向乙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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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张某、田某、朱某共同出资180万元,于2012年8月成立绿园商贸中心(普通合伙)。其中王某、张某各出资40万元,田某、朱某各出资50万元;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未特别约定。请回答。(2014年)

2014年4月,朱某因抄底买房,向刘某借款50万元,约定借期四个月。四个月后,因房地产市场不景气,朱某亏损不能还债。关于刘某对朱某实现债权,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

  • A.可代位行使朱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 B.可就朱某在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主张清偿
  • C.可申请对朱某的合伙财产份额进行强制执行
  • D.就朱某的合伙份额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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