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髙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关于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项?()
- A.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保障
- B.司法权威来源于国家强制力,即司法权受到绝对的不容置疑的尊重
- C.司法高效意味着对于法律给予当事人的时限,应当予以充分尊重,但为了缩短办案时间,可对法律规定的当事人的时限予以缩减或限制
- D.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力运作符合法律规则,而与法律原则没有必然联系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司法权威来源于广大民众对司法的信任与认同,司法权威需要法律信仰的支持和维护,只强调权力的权威,不是真正的司法权威,B项错误。司法机关对于法律给予当事人的权限,予以充分尊重,不得随意加以限制,C项错误。一般来说,司法公正的涵义之一是公众对司法的承认、信任,司法公正还要求司法权力运作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则和法律原则,D项不正确。司法发挥着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社会成员合法权益,建立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等重要作用。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对于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A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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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才、李一、曾平各出资40万元,拟设立“鄂汉食品有限公司”。高才手头只有30万元的现金,就让朋友艾瑟为其垫付10万元,并许诺一旦公司成立,就将该10万元从公司中抽回偿还给艾瑟。而李一与其妻闻菲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李三商定,由李三出面与高、曾设立公司,但出资与相应的投资权益均归李一。公司于2012年5月成立,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高才、李三、曾平,高才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曾平为总经理。(2012年)
2012年7月,李三买房缺钱,遂在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后将其名下的公司股权以42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二,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等手续。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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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李三的股权转让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 B.李三与王二之间的股权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
- C.王二可以取得该股权
- D.就因股权转让所导致的李一投资权益损失,李一可以要求李三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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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才、李一、曾平各出资40万元,拟设立“鄂汉食品有限公司”。高才手头只有30万元的现金,就让朋友艾瑟为其垫付10万元,并许诺一旦公司成立,就将该10万元从公司中抽回偿还给艾瑟。而李一与其妻闻菲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李三商定,由李三出面与高、曾设立公司,但出资与相应的投资权益均归李一。公司于2012年5月成立,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高才、李三、曾平,高才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曾平为总经理。(2012年)
关于李一与李三的约定以及股东资格,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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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二人间的约定有效
- B.对公司来说,李三具有股东资格
- C.在与李一的离婚诉讼中,闻菲可以要求分割李一实际享有的股权
- D.李一可以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公司变更自己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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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才、李一、曾平各出资40万元,拟设立“鄂汉食品有限公司”。高才手头只有30万元的现金,就让朋友艾瑟为其垫付10万元,并许诺一旦公司成立,就将该10万元从公司中抽回偿还给艾瑟。而李一与其妻闻菲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李三商定,由李三出面与高、曾设立公司,但出资与相应的投资权益均归李一。公司于2012年5月成立,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高才、李三、曾平,高才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曾平为总经理。(2012年)
公司成立后,高才以公司名义,与艾瑟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公司向艾瑟购买10万元的食材。合同订立后第2天,高才就指示公司财务转账付款,而实际上艾瑟从未经营过食材,也未打算履行该合同。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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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高才与艾瑟间垫付出资的约定,属于抽逃出资行为,应为无效
- B.该食材买卖合同属于恶意串通行为,应为无效
- C.高才通过该食材买卖合同而转移10万元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行为
- D.在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公司债权人可以在10万元的本息范围内,要求高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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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人共同商定出资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约定乙以其所有房屋的使用权出资,企业的财务由甲负责。2015年4月,该合伙企业亏损巨大。5月,见股市大涨,在丙不知情的情况下,甲与乙直接将企业账户中的400万元资金,以企业名义委托给某投资机构来进行股市投资。同时,乙自己也将上述房屋以600万元变卖并过户给丁,房款全部用来炒股。至6月下旬,投入股市资金所剩无几。丙得知情况后突发脑溢血死亡。(2015年)
假设丙有继承人戊,则就戊的权利,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查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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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自丙死亡之时起,戊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 B.因合伙企业账面上已处于亏损状态,戊可要求解散合伙企业并进行清算
- C.就甲委托投资股市而失败的行为,戊可直接向甲主张赔偿
- D.就乙出卖房屋而给企业造成的损失,戊可直接向乙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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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张某、田某、朱某共同出资180万元,于2012年8月成立绿园商贸中心(普通合伙)。其中王某、张某各出资40万元,田某、朱某各出资50万元;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未特别约定。请回答。(2014年)
2014年4月,朱某因抄底买房,向刘某借款50万元,约定借期四个月。四个月后,因房地产市场不景气,朱某亏损不能还债。关于刘某对朱某实现债权,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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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可代位行使朱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 B.可就朱某在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主张清偿
- C.可申请对朱某的合伙财产份额进行强制执行
- D.就朱某的合伙份额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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