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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天是某大学的退休老师,热心公益事业。叶天的父母、妻子早已亡故,有一个儿子叶强,已长大成人并结婚单过,对叶天捐助公益事业十分不满。2012年3月5日,叶天亲笔立下遗嘱,要将自己多年的积蓄50万捐献给某公益机构,自己居住的房子赠给学生胡志军。2012年6月10日,叶天突然精神失常,一直没有医治好。2013年7月,叶天去世。叶天惟一的弟弟叶明原是一家上市公司的会计师,2012年5月10日出车祸致残,生活不能自理,一直由某家护理机构照料,叶天负担所有的费用和开支。丧事料理完毕后,某公益机构和胡志军都要求按照遗嘱处分叶天的遗产,遭到叶强的拒绝。经查,叶天在2010年6月还给自己买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额10万,但没有指定受益人。根据案例,回答5~12题。
- A.叶强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由其获得
- B.叶明是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参与分配
- C.胡志军可以参与分配
- D.叶明可以获得部分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遗产继承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来处理遗产继承的一种方式,它涉及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三个方面的问题,也叫作无遗嘱继承。法定继承的顺序有两个: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遗嘱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死后,按其生前所立遗嘱的内容,将遗产转交给指定的法定继承人的一种继承方式,又叫指定继承。遗嘱可采取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以及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的形式。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方式将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
遗嘱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死后,按其生前所立遗嘱的内容,将遗产转交给指定的法定继承人的一种继承方式,遗嘱设立后,遗嘱人可以进行修订或者撤销。
遗产继承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叶天亲笔立下遗嘱,要将自己多年的积蓄50万捐献给某公益机构,自己居住的房子赠给学生胡志军,所以叶强不是惟一合法的继承人,其第二继承人包括叶天的兄弟姐妹即叶明,且特殊情形特殊处理:基于对弱者一贯同情和照顾的立场,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并且缺乏劳动能力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多分;而叶明身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遗产应当保留叶明的份额。
第一继承人包括:父母、子女、配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名为养孙子女的养子女、代位继承人、胎儿,所以叶强作为叶天的儿子属于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
遗赠作为民事法律行为,不仅要符合法律行为一般要件,还要符合继承法的特别规定。遗嘱须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遗嘱人须对财产享有处分权,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而遗产中未保留叶明的份额,所以其无效,胡志军最后不能取得对房子的继承。遗赠是单方的、无偿的法律行为,只须遗赠人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并不需要征得受赠人的同意。但遗赠不同于生前赠与,必须在形式上和内容上具备设立遗嘱的法定要件方为有效。
从上题知:遗嘱是否有效也是影响遗产分配的重要因素,遗嘱人通过遗嘱还不能完全实现自己的意愿,所以遗嘱并不能完全消除争议。
遗赠作为民事法律行为,不仅要符合法律行为一般要件,还要符合继承法的特别规定。遗嘱须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遗嘱人须对财产享有处分权,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所以叶明可以获得部分。
由题意叶天的妻子早已亡故,所以理财规划师分析本案例时,不需要了解客户婚姻的有效性,而且遗嘱人须对财产享有处分权,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叶明可以获得部分,所以叶天可以以叶强为受托人,叶明为受益人设立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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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伤残补助金和集资收益均为个人财产
- B.伤残补助金为个人财产,集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 C.伤残补助金为夫妻共同财产,集资收益为个人财产
- D.伤残补助金和集资收益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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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某公益机构不是自然人,不能取得50万
- B.胡志军与叶强在继承叶天的遗产问题上,所享有的法律上的权利是一致的
- C.叶天可以以叶强为受托人,叶明为受益人设立信托
- D.理财规划师分析本案例时,需要了解客户婚姻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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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叶强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由其获得
- B.叶明是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参与分配
- C.胡志军可以参与分配
- D.叶明可以获得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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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遗嘱是否有效也是影响遗产分配的重要因素
- B.遗嘱人在立遗嘱以后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 C.遗嘱并不能完全消除争议
- D.遗嘱人通过遗嘱还不能完全实现自己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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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胡志军最后不能取得对房子的继承
- B.胡志军是遗嘱继承人
- C.胡志军应当在知道叶天将房子留给他的两个月内明确作出接受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接受的,视为放弃
- D.胡志军无权放弃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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