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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刘女士均为企业白领,2006年登记结婚。婚前两人约定每月各自从工资里拿出1000元用于日常生活,其余部分归各自所有。婚后两人居住在张某父母留给他的一套三居室的房子,用每月的共同出资添置了部分家具。由于刘女士不能生育,一年后以夫妻名义领养一男孩。2015年因感情不和张某与刘女士协议离婚。根据案例回答43~46题。
- A.婚姻登记部门应当允许离婚
- B.婚姻登记部门应当进行调节,调节不成允许离婚
- C.婚姻登记部门应当指定一方为监护人
- D.只能通过诉讼程序离婚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A项属于张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不能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即使在离婚时,也不能作为共有财产进行分割;B项,由于双方存在财产协议,因此只能认定工资的约定部分为共有财产;D项属于刘女士一方专用的生活品,属于个人财产。
根据民法意思自制原则,夫妻约定的内容仅要求合法,并不要求必须公平合理。
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是协议离婚的必要条件。如果婚姻关系当事人不能对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做出适当处理的话,则不能通过婚姻登记程序离婚,而只能通过诉讼程序离婚。
D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为法院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适用此条款须满足四个要件:①有分居满两年的事实,一般情况下指分居处于持续状态;②分居的原因是因感情不和,而不是其他原因;③是诉讼离婚,而不是协议离婚;④经过调解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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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和妻子胡丽2005年8月5号出行遭遇车祸,李志当场死亡,胡丽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后去世。夫妇俩生前居住的房子价值人民币50万元。李志遗有伤残补助金6万元。胡丽2002年以个人名义在单位集资人股获得收益4万元。李志夫妇有一个儿子李达,于2001年病故,李达和妻子马娜生育有一个儿子李飞,父亲去世后随母亲改嫁,李志夫妇年老体弱,一直有李志的表侄鲁明及改嫁儿媳马娜照顾。根据案例回答17~22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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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伤残补助金和集资收益均为个人财产
- B.伤残补助金为个人财产,集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 C.伤残补助金为夫妻共同财产,集资收益为个人财产
- D.伤残补助金和集资收益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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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天是某大学的退休老师,热心公益事业。叶天的父母、妻子早已亡故,有一个儿子叶强,已长大成人并结婚单过,对叶天捐助公益事业十分不满。2012年3月5日,叶天亲笔立下遗嘱,要将自己多年的积蓄50万捐献给某公益机构,自己居住的房子赠给学生胡志军。2012年6月10日,叶天突然精神失常,一直没有医治好。2013年7月,叶天去世。叶天惟一的弟弟叶明原是一家上市公司的会计师,2012年5月10日出车祸致残,生活不能自理,一直由某家护理机构照料,叶天负担所有的费用和开支。丧事料理完毕后,某公益机构和胡志军都要求按照遗嘱处分叶天的遗产,遭到叶强的拒绝。经查,叶天在2010年6月还给自己买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额10万,但没有指定受益人。根据案例,回答5~12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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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某公益机构不是自然人,不能取得50万
- B.胡志军与叶强在继承叶天的遗产问题上,所享有的法律上的权利是一致的
- C.叶天可以以叶强为受托人,叶明为受益人设立信托
- D.理财规划师分析本案例时,需要了解客户婚姻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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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叶强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由其获得
- B.叶明是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参与分配
- C.胡志军可以参与分配
- D.叶明可以获得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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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遗嘱是否有效也是影响遗产分配的重要因素
- B.遗嘱人在立遗嘱以后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 C.遗嘱并不能完全消除争议
- D.遗嘱人通过遗嘱还不能完全实现自己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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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胡志军最后不能取得对房子的继承
- B.胡志军是遗嘱继承人
- C.胡志军应当在知道叶天将房子留给他的两个月内明确作出接受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接受的,视为放弃
- D.胡志军无权放弃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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