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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峰(男)和刘玉(女)1960年结婚,婚后无子女,收养周天为养子。周天成年后娶妻赵琳,生一女周美。2003年6月周天外出时出车祸身亡。2004年8月周峰到某公证处立遗嘱一份,其内容大致为:将其财产中的房屋留给妻子刘玉,存款留给周美。经查,周峰夫妇共有房屋6间,存款2万元。2005年初,周峰去世。根据案例回答23~31题。
- A.周峰的个人财产
- B.周峰夫妇的夫妻共有财产
- C.周峰夫妇按份共有的财产
- D.刘玉的个人财产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夫妻共同财产为夫妻共有的财产,案例中所涉及的房屋和存款属于周峰夫妇的共有财产。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某物的所有权。A项,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B项,只要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就不能划分各有多少份额;D项,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为各个部分由各个共有人分别享有所有权。
遗产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所以周峰只能占有其夫妻共有财产的一半作为自己的遗产。
收养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在本无自然血亲关系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间形成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遗产中不能包括的事项主要是一些权利义务,常见的如:①与被继承人人身不可分的人身权利;②与人身有关的和专属性的债权债务;③国有资源的使用权;④承包经营权。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共同财产,除事先约定的以外,在分割遗产时,应当先预提其配偶所拥有的双方共同财产的一半,剩余的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且夫妻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共同财产,除事先约定的以外,在分割遗产时,应当先预提其配偶所拥有的双方共同财产的一半,即刘玉拥有的财产为房屋3间,存款l万元。另外,周峰遗嘱中将自己的3间房产归于刘玉。在周峰遗产分割完毕后,刘玉的财产为房屋6间和存款1万元。
C项,周美继承的只是属于周峰的存款1万元。
财产传承规划是为了保证财产安全承继而设计的财务方案,是当事人在其健在时通过选择适当的遗产管理工具和制定合理的遗产分配方案,对其拥有或控制的财产进行安排,确保这些财产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实现特定目的,是从财务的角度对个人生前财产进行的整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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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伤残补助金和集资收益均为个人财产
- B.伤残补助金为个人财产,集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 C.伤残补助金为夫妻共同财产,集资收益为个人财产
- D.伤残补助金和集资收益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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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某公益机构不是自然人,不能取得50万
- B.胡志军与叶强在继承叶天的遗产问题上,所享有的法律上的权利是一致的
- C.叶天可以以叶强为受托人,叶明为受益人设立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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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叶强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由其获得
- B.叶明是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参与分配
- C.胡志军可以参与分配
- D.叶明可以获得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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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胡志军是遗嘱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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