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啤酒厂系一村办企业,在一经济纠纷中败诉,法院判决甲厂赔付乙包装公司人民币50万元。判决生效后,甲厂拒不履行判决。乙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干警先后两次到该厂执行均遭拒绝和围攻,法院第三次到甲厂执行,厂长孙某和该村村长强某纠集上百名村民、职工围攻执行干警,法院车辆被砸,执行人员被打,公务证件被撕毁,干警被扣押7个多小时。在本案中,下列哪些人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四)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五)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法第4条规定: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本解释第3条所列行为之一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对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313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厂长孙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选项A可选。上述司法解释第5条还规定:与被执行人共同实施本解释第3条第(3)、(4)、(5)、(6)项规定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村长强某和参与围攻的直接责任人员也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选项B、D均可选。选项C所列人员情节严重的也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情节严重的可以不予追究,因此,选项C不选。故本题选A、B、D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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