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我国《著作权法》的邻接权制度?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邻接权的原意是与著作权相邻的权利,其确切含义应是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在中国《著作权法》中,邻接权包括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
在我国,邻接权主要是指出版者的权利、表演者的权利、录像制品制作者的权利、录音制作者的权利、电视台对其制作的非作品的电视节目的权利、广播电台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除保护创作者的权利外,在著作权法第一条中还明确规定保护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根据《著作权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报刊的版式、装帧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关于邻接权的保护期,
《著作权法》第 38 条规定,表演者的人身权不受限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
亡后 50 年。
作者死亡后,其保护期以作者死亡后次年的 1月 1日开始计算,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保护期届满。《著作权法》第 41 条规定,音像制作者权的保护期限为 50 年,截至该作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著作权法》第 44 条规定,广播、电视节目的保护期为 50 年,截止于该节目首次播放后的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关于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权的保护期。《著作权法》第35 条规定,保护期为 10 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 10 年的 12 月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