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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5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迫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请分析:

(1)本条中“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在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前效力如何?

(2)本条中撤销权的行使须具备哪些条件?

(3)本条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说明】本题对应最新法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5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迫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分析】本题考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是民事主体部分的重要内容。题中主要涉及效力待定法律行为、撤销权行使的条件以及善意第三人等知识点,这些考点在选择题、简答题、案例分析或是论述题中都可能出现,但是难度不大,考生只要结合法条的提示即可作答。另外,应格外注意该处时间表述的变化,《民法典》将《民法典》规定的“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修改为“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1)本条中,“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在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前效力待定。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成立之后,是否能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使之有效或无效的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的特征有:①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因缺乏处分权或行为能力而使效力不齐备;②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既非完全无效,也非完全有效,而是处于一种效力不确定的中间状态;③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2分)

(2)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撤销权人通过单方的意思表示行使撤销权,可导致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溯及既往的消灭。本条中撤销权的行使须具备的条件包括:①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追认前行使;②相对人为善意;③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6分)

(3)善意相对人,即善意第三人,是指合同的相对人或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第三人,因自身没有过错也不可归责于己的行为,取得一定的财产或利益。民法上有所谓善意是指没有过错。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法律关系中的其他人的权利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而本条中,“善意相对人”指的是相对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对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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