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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请分析“不能抗拒”和“不能预见”的含义。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分析】本题考查的是《刑法》第16条,即无罪过事件: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将这两个概念置于刑法总论体系的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中,用于排除主体的故意或过失。考生一定要加强对犯罪构成理论这一章的记忆和理解。

《刑法》第16条规定的情况是无罪过事件,即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

(1)“不能抗拒”是指行为人没有能力抗衡或者阻止危害结果发生。这与“不可抗力”的概念有密切的联系。不可抗力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所谓不能抗拒的原因,是指行为人遭遇到集全部智慧和力量都无法抗衡、不可能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力量。这种不可抗力的来源是多方面的,可以来自大自然,如地震、火山爆发、洪水泛滥、江河决堤等;也可以来自他人如遇到土匪袭击等;也可以来自牲畜,如惊马冲撞等;也可能来自行为人本人生理疾患或心理障碍,如心脏病发作等。

(2)“不能预见”是指行为人未预见,且根据当时的客观情况和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能力,也不可能预见。这与“意外事件”有着密切的联系。意外事件具有三个特征:①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②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③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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