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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因出国工作,将自己的宠物犬寄养在朋友乙家。2015年5月2日,乙擅自决定将该犬卖给同事丙,乙、丙二人约定:宠物犬价格为5万元,2015年8月30日双方同时交付。

丙为按时向乙付款,于2015年8月20日向丁借款3万元,以自己的一辆汽车抵押,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2015年8月23日甲提前回国,从乙处取回宠物犬。2015年8月31日丙以乙不能履行为由通知乙解除合同。

请根据上述材料,同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2)丁对丙的汽车是否享有抵押权?

(3)丙是否有权解除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分析】本题是案例分析题,主要考查合同的效力认定、抵押合同与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的设立表现为登记设立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以不动产、不动产权利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考查内容较为综合,考生需要一问一答,按点答题。

(1)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2分)理由如下:

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是:①当事人缔约时有相应的缔约能力。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及公序良俗。乙、丙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二者意思表示真实,签订的合同内容合法,故该合同有效。(3分)

(2)丁对丙的汽车享有抵押权。(1分)理由如下:

根据《物权法》第85、87、88条规定,抵押权的设立,必须订立书面的抵押合同,法律规定必须办理登记的,抵押权自登记之日其设立;以第88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登记为对抗要件,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案例中,丙以汽车抵押,汽车属于第88条规定的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不是汽车抵押权的设立要件,而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故丁对丙的汽车享有抵押权。(3分)

(3)丙有权解除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2分)理由如下:

根据《民法典》第9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乙丙之间约定的合同履行时间为2015年8月30日,到2015年8月31日丙要求解除合同,合同履行期已过,乙因无合同标的物致使不能履行合同,乙不能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构成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丙有权解除合同。(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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