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3条规定: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请分析:
(1)本条规定的是因何种原因产生的债?
(2)本条规定的债的发生原因有哪些构成要件?
(3)本条中的“必要费用”包括哪些?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说明】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分析】本题考查的是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因法律明确规定而成为法定之债,即不需要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即可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本题需要答出无因管理之债的发生原因即事实行为的产生,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以及因无因管理行为而产生的必要费用。考生答题时要结合法条作答,注意答题的准确性与规范性。
(1)《民法典》第93条规定的是无因管理产生的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通说认为无因管理为事实行为。(2分)
(2)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
①管理他人事务。他人事务是指有关人们生活利益的一切事项,可以是有关财产的,也可以是非财产性的,但不包括公益事业。管理是指处理事务的行为,包括事实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但并非对所有事务的管理均会构成无因管理,违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纯粹道义上、宗教上或一般生活事务,依法须由本人亲自实施或须经本人授权才能实施的行为均不构成无因管理。(2分)
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这是无因管理成立的主观要件,也是无因管理阻却违法性的根本原因;该意思无须表示,只要管理行为在客观上避免了他人利益受损且管理人不纯粹是出于为自己谋利的目的,就构成无因管理行为。(2分)
③无法律上的义务。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前者如扶养义务,后者如受托人对委托人承担的义务。有无法律上的义务应当以管理人开始管理时的客观事实而定。(2分)
(3)无因管理的必要费用,依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该必要费用,一般以本人所受利益范围为限。管理人为本人利益而以管理人的名义负担的债务,有权要求本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