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因借款与乙签订房屋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其后甲又因借款将该房屋抵押给丙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现甲不能偿还对乙、丙的欠款。根据我国民法相关规定( )。
- A.甲、乙之间的抵押合同成立
- B.甲、丙之间的抵押合同成立
- C.乙享有抵押权
- D.丙享有抵押权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A、B、D
解析
AB两项,《物权法》第15条区分了物权效力和合同效力,即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CD两项,抵押权的设定,除订立书面的抵押合同外,还应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我国现行法对抵押登记分别实行登记设立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以不动产、不动产权利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动产抵押的,采取自愿原则,由当事人自行选择是否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甲与乙签订的是不动产抵押合同。乙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故不享有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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