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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一:甲、乙、丙为骗取钱财,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投资房地产为名,吸收社会公众资金,许诺“投资”的年回报率为100%,先后募集资金达1000万元。募集到的资金除用于购买复制淫秽音像制品的生产流水线外,剩余部分被三人挥霍一空。该设备在复制淫秽物品时被司法机关没收。最终,募集到的资金无法归还。

事实二:乙归案后,主动揭发甲曾参与一起抢劫犯罪活动并致被害人死亡。该线索经查证属实。

事实三:丙归案后,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其本人曾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8万元的事实。

请分析:

(1)“事实一”中的行为构成哪些犯罪?为什么?

(2)“事实一”中的犯罪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为什么?

(3)“事实二”中乙的行为如何认定?为什么?

(4)“事实三”中丙的行为性质和量刑情节应如何认定?为什么?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分析】刑法的案例问答题通常考查的是定罪量刑,由于案例本身文字多,考生应在原文中找行为,结合法条进行作答。本题考查了集资诈骗罪、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保险诈骗罪,均不是常用罪名,故考生在复习时应尽可能的全面。本题还考查了关于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区分以及自首立功的相关知识,注意结合案例作答。

(1)“事实一”中的行为构成的犯罪包括集资诈骗罪、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2分)

理由如下:

①依据《刑法》,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并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和情节的行为。行为人采用虚构高回报率的手段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用于挥霍和从事非法活动,造成数额巨大的资金不能归还。这表明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的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2分)

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这里的复制,是指复印、拓印、翻印、复写、复录、抄写等。案例中,甲、乙、丙三人用募集到的资金购买复制淫秽音像制品的生产流水线复制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构成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2分)

(2)“事实一”中的犯罪是自然人犯罪。

理由:甲、乙、丙三人是以犯罪为目的设立的公司,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为进行犯罪违法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故甲、乙、丙三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应以自然人犯罪处理。(3分)

(3)“事实二”中乙的行为应认定为重大立功。

理由: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乙的行为属于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符合立功的成立条件。根据《刑法》规定,致人死亡的抢劫罪的犯罪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属于重大犯罪行为。故乙的这一立功属于重大立功。(3分)

(4)“事实三”中丙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并在保险诈骗罪上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理由: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公司的保险金,数额巨大,符合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同时,丙是在司法机关还未掌握这一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如实供述的,符合余罪自首的成立条件,应当认定为自首。(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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