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根据该条文,分析不动产物权变动合同的生效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关系。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分析】本题考查物权区分原则,需要考生对合同的生效与物权的变动关系有比较深入的认识,因此难度较大。
不动产物权变动合同的生效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关系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不动产物权变动合同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关系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的关系。(1分)
(2)不动产物权变动合同的生效与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是不同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合同的生效并不当然导致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不动产物权未发生变动,不意味着不动产物权变动合同未生效。(3分)
(3)不动产物权变动合同的生效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如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则依据该规定或约定。(3分)
(4)当事人之间订立了不动产物权变动合同,未办理物权登记,虽不产生物权变动的后果,但不影响该合同的生效。办理了物权登记的,产生物权变动的后果。(3分)
物权变动的合同与物权变动本身是两个法律事实,在未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情况下,不能否定有效成立的合同效力。债权合同的有效只是物权变动的一个必要条件,有效的债权合同与为履行该行为而完成了法定公示方式共同构成物权变动的充分条件。物权变动不是债权合同的当然效力,因此在不发生物权变动效果时,不能以此否定债权合同的有效。由于物权变动所涉及的登记均为物权变动的公示,它只影响物权变动效力,而不影响合同效力。
将债权合同与物权变动相区分,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利于保护买受人依照合同所享有的占有权,有利于区分当事人的行为效力以及责任,清晰的确定违约责任。可以有效的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交易安全和维护交易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