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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妻子乙育有一子一女,儿子与其妻丁生有一子戊,儿子于2005年遇车祸死亡。儿子去世后,甲、乙二老无生活来源,女儿丙拒不赡养,甲、乙主要由再婚的丁供养。甲于2010年3月死亡,留下房屋3间。依照继承法规定,可以参加第一顺序继承的人有(  )。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A、B、C、D
解析

AB两项,《继承法》第10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13条第4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但是并不影响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地位。C项,《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D项,戊是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人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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