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甲立自书遗嘱一份,表示自己的房屋由儿子乙继承,屋内的紫檀家具由孙子丙继承。2018年甲将该房屋卖给任某,得款120万元,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后甲病故。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 A.乙有权基于遗嘱继承取得卖房款120万元
- B.丙有权基于遗赠取得紫檀家具
- C.甲所立自书遗嘱的内容全部被撤回
- D.甲立遗嘱后不得出卖遗嘱处分的财产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B
解析
《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A项,有关房屋的遗嘱已经被撤回,乙不能根据遗嘱继承取得房。
BC两项,本题中,甲订立遗嘱后,又将房屋出卖,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但不是对所有遗嘱的撤回,丙有权基于遗赠取得紫檀家具。
D项,甲在立遗嘱后可以出卖遗嘱处分的财产,仅视为这部分遗嘱内容的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