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教师甲在幼儿园卫生间多次用针刺戳肖某等10余名幼儿的臀部,虽未造成伤害后果,但情节十分恶劣。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 A.侮辱罪
- B.猥亵儿童罪
- C.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 D.故意伤害罪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C
解析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主体主要是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本题中,甲作为教师,对幼儿具有看护职责,其多次用针刺幼儿的行为,明显失责,情节恶劣,因此,成立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A项,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题中,甲没有破坏幼儿名誉的犯罪故意,且甲是在卫生间这个相对隐蔽的场所虐待幼儿。
B项,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本题中,甲没有刺激或满足性欲的目的,也没有淫秽行为,不符合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
C项,故意伤害罪要求伤害达到轻伤以上,用针刺戳肖某等10余名幼儿的臀部,未造成伤害后果,不构成故意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