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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妻子乙协议离婚,约定8周岁儿子由乙抚养,甲支付抚养费。后甲与有一女儿的丙再婚,并在婚后继续给付儿子抚养费。十年后,丙因心脏病去世。丙去世时,其近亲属还有姐姐丁。有权继承丙遗产的人有(  )。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A、C
解析

《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题中,甲和丙的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甲的儿子与丙之间是继父母子女关系,但彼此未形成扶养关系,其不享有继承权;丙的姐姐丁是第二顺位的继承人,在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没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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