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甲被某市第一高中聘为会计。甲根据校长办公会的安排,将学校收取的学杂费存入以甲的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2014年5月,校长乙虚构因公借款理由,指示甲从该账户中提取15万元现金。乙将这笔钱借给弟弟开茶楼。2014年12月,乙归还了15万元现金,甲遂用这笔钱为儿子购买住房,并虚列支出平账。2015年8月,审计机关审计时,甲向审计人员主动交代了上述事实,并退赔了15万元。 请依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甲的犯罪行为应如何认定? (2)乙的犯罪行为应如何认定? (3)甲具有何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1)甲应认定为贪污罪。理由是:①甲利用管理学校财务的职务便利,侵吞乙归还的15万元公款,符合贪污罪的客观要件;②甲被聘为学校会计,属于受国有事业单位委托管理公共财产的人员,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身份;③甲采取虚列支出平账的方式侵吞公款,表明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符合贪污罪的主观要件。 (2)乙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理由是:①乙利用校长职权,指使不知情的甲挪用公款,供亲友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符合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要件;②乙是学校校长,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具备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身份;③乙归还了所挪用的公款,说明其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符合挪用公款罪的主观要件。 (3)甲向审计机关主动交代了贪污的事实,符合自首的规定,属于法定量刑情节。甲退还了15万元,应认定为积极退赃,属于酌定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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