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春节过后,甲外出打工,将一祖传瓷瓶交由邻居乙保管。乙因结婚用钱,谎称瓷瓶为自己所有,将其按照市价卖给了丙,得款1万元。2012年7月,乙见甲的房屋有倒塌危险,可能危及自己的房屋,遂以自己的名义请施工队加固甲的房屋。施工结束后,经结算需要支付工程款2万元。2012年底甲回村,因瓷瓶处分和工程款支付问题与乙发生纠纷。 结合上述材料,请回答下列问题: (1)丙能否取得瓷瓶的所有权?为什么? (2)乙出售瓷瓶是否属于侵权行为?为什么? (3)施工队应向谁请求支付工程款?为什么? (4)乙聘请施工队为甲加固房屋的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1)丙能取得瓷瓶所有权。因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 (2)乙属于侵权行为。乙出售瓷瓶的行为是无权处分,侵害了甲的所有权,构成侵权行为。 (3)施工队应向乙请求支付工程款。因为施工队与乙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4)乙构成无因管理。因为乙没有对甲的事务进行管理的义务,但为避免甲的利益受损,对甲的事务进行了管理即聘请施工队加固甲的房屋,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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