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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选项中,属于物权优先于债权之例外情形的有( )。

  • A.“一物二卖”时,买受人因交付或登记而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 B.房屋预售时,经过预告登记的买受人的债权具有排他效力
  • C.租赁房屋抵押时,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 D.租赁房屋出卖时,承租人的租赁权不因租赁物所有权的变动而受影响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B、C、D
解析

一般情况下,作为绝对权的物权是优于作为相对权的债权的,但在买卖不破租赁和预告登记所产生的“债权物权化”的情况下,则突破了物权的优越性。所谓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出租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作为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延伸,不动产抵押物上的租赁关系也受到了限制: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而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期房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 物权而作的登记。预告登记制度被规定在《物权法》中,其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的权利。本题中B项属于预告登记的情形,C项是不动产抵押物上的租赁关系,D项为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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