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疏】议日:“化外人”,谓蕃夷之国,别立君长者,各有风俗,制法不同。其有同类自相犯者,须问本国之制,依其俗法断之。异类相犯者,若高丽之与百济相犯之类,皆以国家法律,论定刑名。《唐律疏议》卷六《名例》 (1)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①何谓“化外人”?唐律关于“化外人”相犯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②如何评价唐律的上述规定? (2)请结合上述材料,说明“疏议”与律文之间的关系。
正确答案及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1)①“化外人”即外国人。依照唐律关于“化外人”相犯的规定,同一国家侨民在中国犯罪,按其本国法律处断,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家侨民相犯或唐朝人与外国人相犯,则按照唐律处理,实行属地主义原则。(5分)②唐律的这一规定体现了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既维护了唐朝的司法主权,也照顾了其他国家的法律习惯。
(2)“疏议”是对律文的解释,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唐律的本条“疏议”既具体解释了“化外人”的概念,明确了律文适用的对象;又对律条所规定的“化外人”有犯的两种情形作了详细的说明,其目的在于阐明律意,以便于准确地适用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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